亞特體育未按期披露年報收警示函 主辦券商為華融證券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14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陝西監管局網站近日公佈的《關於對陝西亞特體育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陝證監措施字〔2020〕25號)》顯示,經查,陝西亞特體育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亞特體育”,837930)未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2019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截至目前仍未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 

  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以下簡稱《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2號,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監督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陝西監管局決定對亞特體育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前身為亞特體育有限公司成立於2001年9月25日,2015年10月12日,有限公司整體變更設立為陝西亞特體育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亞特體育註冊資本2400萬,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為魏忠峯,董事長、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梁亞東,持股比例43.20%。亞特體育為西安亞特體育俱樂部有限責任公司的全資子公司。2016年7月21日,亞特體育在新三板掛牌,主辦券商為華融證券。亞特體育股票自2020年5月6日起被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停牌。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 

  2020年9月28日,華融證券公告稱,亞特體育因經營門店大量關閉、公司及實際控制人涉及多起訴訟及資產被司法凍結、股權被司法凍結等重大事項,面臨大額債務、無法繼續聘請會計師事務所,未能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2019年報,亞特體育股票自2020年5月6日起被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停牌。 

  相關規定: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開轉讓説明書、定向轉讓説明書、定向發行説明書、發行情況報告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具體的內容與格式、編制規則及披露要求,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2號】)第十一條規定:掛牌公司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精選層掛牌公司應當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創新層、基礎層掛牌公司應當披露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 

  《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2號】)第十二條規定: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三個月、第九個月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2號】)第四十九條規定:掛牌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掛牌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責令公開説明; 

  (四)出具警示函;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陝西亞特體育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陝西亞特體育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未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2019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截至目前仍未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 

  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以下簡稱《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2號,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監督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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