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案庭審現場 圖源:黑龍江省高院
4月25日,龍江銀行原行長李松案在黑龍江鶴崗中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其被指受賄1942萬餘元,並濫用職權造成3455萬餘元損失。
已被“雙開”兩個多月
據長安街知事報道,在4月25日的庭審中,鶴崗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4年9月至2021年1月,李松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在辦理貸款、申請融資理財產品、批准評估機構准入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942萬餘元。2012年,李松擔任建行黑龍江省分行行長助理期間,在辦理貸款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國有公司損失共計人民幣3455萬餘元。
公訴機關提請以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被告人李松的刑事責任。庭審中,李松進行了最後陳述。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黑龍江省紀委監委2月3日消息顯示,決定給予李鬆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
彼時黑龍江省紀委監委通報信息顯示,經查,李松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和消費卡;違反組織紀律,跑官買官,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瞞報房產、股票;違反廉潔紀律,借用管理服務對象錢款,違規經商辦企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辦理銀行貸款、發行融資理財產品、批准評估機構准入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濫用職權,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涉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犯罪。
通報指出,李松身為國有金融企業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違背組織原則,跑官買官,破壞黨的選人用人制度;為官不廉,以權謀私,將銀行貸款資源作為中飽私囊、攫取個人利益的工具,嚴重破壞金融市場秩序,嚴重損害黨的事業和形象。其行為已嚴重違紀違法,並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乃至黨的十九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龍江銀行兩任行長相繼落馬
公開資料顯示,李松出生於1968年6月,曾長期任職中國建設銀行黑龍江省分行,2005年4月任中國建設銀行哈爾濱農墾支行行長。
2006年7月,李松回到中國建設銀行黑龍江省分行,歷任業務部負責人,業務部總經理,行長助理、公司業務部總經理、投資銀行部總經理等職。2013年4月,出任中國建設銀行黑龍江省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2016年2月,李松調任龍江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2019年6月任龍江銀行黨委副書記、行長。2022年5月,轉任黑龍江省農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監事會主席,次月被查。
值得注意的是,在李松落馬前,龍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行長關喜華,龍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張建輝相繼於2020年9月和2021年9月被查。
校對:姚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