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前夕,上海金融法院公開宣判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資者與被告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該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出台後普通代表人訴訟的首次全面實踐。
根據一審判決,被告應向原告支付投資損失賠償款共計1.23億餘元人民幣,人均獲賠39萬餘元。
案情:
2020年8月,原告魏某等34名個人投資者共同推選其中4人作為訴訟代表人訴稱,其系飛樂音響(股票代碼:600651)的投資者。2019年11月,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飛樂音響因項目確認收入不符合條件,導致2017年半年度報告、三季度報告收入、利潤虛增,相應業績預增公告不準確。
原告認為,被告上述虛假陳述行為造成其重大投資損失,起訴要求被告賠償損失。
上海金融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確定權利人範圍,併發布權利登記公告,共有315名符合權利人範圍、並明確表示加入訴訟的投資者成為本案原告,其中5名原告當選代表人,訴請被告賠償投資損失及律師費、通知費等合計1.46億元。
今年3月30日,上海金融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5名訴訟代表人代表全體原告出庭,其中2名外地代表人通過在線方式參加。上海金融法院引入專業支持機制,4名來自高等院校、行業監管部門的專家陪審員與3名法官共同組成7人合議庭對案件進行了審理。
被告辯稱,該虛假陳述行為與原告投資決定不具有因果關係,原告主要是受到行業利好政策等因素影響而買入股票;被告股價受到系統風險的影響部分應予以扣除,且因被告經營情況惡化導致的損失屬於正常投資風險,不應由被告賠償。
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飛樂音響在發佈的財務報表中虛增營業收入、虛增利潤總額的行為構成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315名原告均於涉案虛假陳述實施日至揭露日期間買入飛樂音響股票,並在揭露日後因賣出或繼續持有產生虧損,應當推定其交易與虛假陳述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被告證據不能證明原告明知涉案虛假陳述的存在仍買入股票,也不能證明原告的交易未受到虛假陳述的影響,其提出的行業利好政策等因素不足以排除交易因果關係的成立。但其中受證券市場風險因素所致的部分損失與涉案虛假陳述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係,被告不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採納中證資本市場服務中心出具的損失核定意見,認定原告所應獲賠的損失金額為扣除證券市場風險因素後的投資差額損失與相應的佣金、印花税、利息損失之和。
根據一審判決,被告應向原告支付投資損失賠償款共計1.23億餘元人民幣,人均獲賠39萬餘元。
值得一提的是,審理中,上海金融法院擬定了《權利登記公告》《原告名單通知》《代表人推選通知》等一系列格式化文本,為今後代表人訴訟制度的順利實施提供了可供操作的示範文本。
根據代表人訴訟效力擴張原則,符合權利人範圍的投資者,如此次沒有”明示加入”的,後續再提起訴訟,法院可以裁定適用生效判決,並根據上述計算方法明確被告賠償金額,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該案的成功處理,為我國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在全國範圍內的進一步推廣提供了可複製的上海金融法院樣本,對於構建公正高效便捷的中小投資者司法保護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 看看新聞Knews記者:張幗霞 馮家琳 實習編輯:陶亦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