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批覆:小貸公司、典當行、商業保理等七類機構不適用LPR利率4倍上限
最高法院近日關於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範圍問題批覆廣東高院時稱,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於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其他問題已在修訂後的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批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財聯社記者 姜樊)
最高法院近日關於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範圍問題批覆廣東高院時稱,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於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其他問題已在修訂後的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批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財聯社記者 姜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