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陳婷婷 李秀梅)12月30日,銀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以下簡稱“規則Ⅱ”)。
在落實擴大對外開放決策部署方面,規則Ⅱ完善了再保險交易對手違約風險的計量框架,降低了境外分保的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因子,落實了擴大對外開放的決策部署。明確境外國家(地區)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獲得與中國償付能力監管等效資格的,對其在中國境內開設的保險機構在資本要求、實際資本等方面給予適當優待,降低跨境交易成本,提升監管合作效果。
北京商報訊(記者 陳婷婷 李秀梅)12月30日,銀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以下簡稱“規則Ⅱ”)。
在落實擴大對外開放決策部署方面,規則Ⅱ完善了再保險交易對手違約風險的計量框架,降低了境外分保的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因子,落實了擴大對外開放的決策部署。明確境外國家(地區)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獲得與中國償付能力監管等效資格的,對其在中國境內開設的保險機構在資本要求、實際資本等方面給予適當優待,降低跨境交易成本,提升監管合作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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