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禾實業副總孫慶元與一監事收警示函親屬短線交易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24日訊 證監會安徽監管局網站昨日發佈關於對孫慶元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及關於對楊成虎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孫慶元在擔任金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禾實業”,002597.SZ)董事期間,其配偶楊炳霞於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1月8日期間通過其名下證券賬户累計買入公司股票2800股,累計賣出公司股票2800股,構成短線交易。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四條有關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對孫慶元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經查,楊成虎擔任金禾實業監事期間,其兒子李洋於2020年12月11日至2021年1月21日期間通過其名下證券賬户累計買入公司股票1000股,累計賣出公司股票1000股,構成短線交易。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四條有關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對楊成虎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金禾實業2020年報顯示,孫慶元,男,漢族,1971年1月出生,大專學歷,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曾任來安縣化肥廠質檢科科長、水泥分廠廠長等職。2006年12月至今在公司工作。歷任公司銷售科長、總經理助理、經理、公司精細化工產品銷售總經理。現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

楊成虎,男,漢族,1964年10月出生,大專學歷,無境外永久居留權。2015年9月至2017年9月在來安縣金晨包裝實業有限公司工作,2017年10月至今在公司工作。歷任來安縣金晨包裝實業有限公司綜合辦主任,公司督查辦主管。現任公司監事、督查辦經理。

《證券法》第四十四條: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以下為全文:

關於對孫慶元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孫慶元:

經查,你擔任金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期間,你配偶楊炳霞於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1月8日期間通過其名下證券賬户累計買入公司股票2800股,累計賣出公司股票2800股,構成短線交易。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四條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深刻吸取教訓,加強本人及直系親屬的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範股票交易行為,杜絕類似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21年11月16日

關於對楊成虎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楊成虎:

經查,你擔任金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監事期間,你兒子李洋於2020年12月11日至2021年1月21日期間通過其名下證券賬户累計買入公司股票1000股,累計賣出公司股票1000股,構成短線交易。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四條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深刻吸取教訓,加強本人及直系親屬的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範股票交易行為,杜絕類似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21年11月16日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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