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上市公司東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日前發佈公告稱,中止其可轉債上市,將已募集的33億元退還給投資者,成為A股首次可轉債中止上市的案例。
根據公告,東方日升2020年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預計虧損,按照可轉債發行相關規則,公司不符合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債發行上市條件。簡而言之,因為財務指標不合格,造成了東方日升發債終止。
可事件的經過遠沒那麼簡單。東方日升於2020年12月收到證監會同意發行可轉債的註冊的批覆,今年1月28日此次募集的33億元資金到位後,第二天便發佈業績虧損預告。在投資者一片“公司明知自己虧損,仍堅持發行可轉債”的聲討中,東方日升又迅速與保薦機構協商中止發債。儘管東方日升此次可轉債發行已經終止,33億元也已退回投資者賬户,但A股首次可轉債中止上市所暴露出來的問題卻不能一退了之、一帶而過。
上市公司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關鍵信息是應盡的責任和法律層面規定的義務,連自己的財務狀況都沒搞明白就要舉債,這樣的“矇眼”募資一旦真正落地,不僅涉嫌蓄意欺騙投資者,更會擾亂再融資市場秩序。
本次發債的承銷商,顯然也沒盡到勤勉盡職的義務,既沒有完全準確地瞭解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情況,也很可能未對發行人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材料進行認真核查驗證,沒有與上市公司保持順暢溝通就貿然接單並放行。此行為同樣嚴重損害個人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其實,出於自身盈利需求,保薦機構很難在實際查驗中對不適合發債的企業真正公開投出“反對票”。要防範發行人和保薦機構“合穿一條褲子”,需要進一步紮緊制度籬笆。一方面,要繼續夯實信息披露監管基礎,督促上市公司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在全面推行註冊制的背景下,要用好新證券法、刑法修正案,強化發行人誠信責任,一旦出現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等問題,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必須承擔相關責任。另一方面,也要統籌財税、司法、證券等各監管部門力量,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管,強化中介機構把關責任,做到對可轉債發行人實際經營情況和風險充分了解,對申請文件嚴格核查驗證,同時要規範行使中介機構的各類職權,客觀公正發表專業意見,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經濟日報 馬春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