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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融證券管理債券現募資違規轉借 大股東長安投資集團

由 弓四清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6日訊 證監會網站今日公佈了關於對國融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決定書顯示,雲南證監局發現國融證券存在以下問題:公司債券發行人騰衝市建安城鄉投資開發(集團)有限公將“18騰衝01”債募集資金分別轉借給騰衝市盛源旅遊文化投資開發有限公司2500萬元和騰衝市鳳裏片區棚户區改造項目指揮部3800萬元,金額合計6300萬元,佔募集資金總額的7.875%。以上兩筆借款均已收回。國融證券作為“18騰衝01”債的受託管理人,未能採取有效措施督促發行人規範使用募集資金,且未在雲南證監局組織的自查工作中如實報告發行人存在將募集資金轉借他人的情況。 

  雲南證監局指出,以上情形不符合募集説明書和受託管理協議關於受託管理人監督募集資金使用的約定,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和第六十六條之規定,雲南證監局決定對國融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國融證券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切實履行公司債券受託管理人職責。 

  資料顯示,國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日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融證券”)是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的綜合性證券公司。公司成立於2002年4月,註冊資本為17.83億元人民幣。公司主要股東包括北京長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杭州普潤星融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內蒙古日信擔保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等企業。其中,北京長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70.61%。 

  相關規定: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按照債券受託管理協議的約定履行職責。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中國證監會可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説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等相關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發行人、債券受託管理人等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害債券持有人權益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發行人、受託管理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本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相關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國融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國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公司債券發行人騰衝市建安城鄉投資開發(集團)有限公將“18騰衝01”債募集資金分別轉借給騰衝市盛源旅遊文化投資開發有限公司2500萬元和騰衝市鳳裏片區棚户區改造項目指揮部3800萬元,金額合計6300萬元,佔募集資金總額的7.875%。以上兩筆借款均已收回。你公司作為“18騰衝01”債的受託管理人,未能採取有效措施督促發行人規範使用募集資金,且未在我局組織的自查工作中如實報告發行人存在將募集資金轉借他人的情況。 

  以上情形不符合募集説明書和受託管理協議關於受託管理人監督募集資金使用的約定,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和第六十六條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切實履行公司債券受託管理人職責。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雲南證監局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