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經濟發展的四個冷思考

近十年來,我國數字經濟發展迅速。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研究顯示,數字經濟增加值已由2011年的9.5萬億元增加到2019年的35.8萬億元,佔GDP比重從20.3%提升到36.2%。

2020年,新冠疫情來襲,社交隔離凸顯了非接觸式技術的重要性,在線辦公、視頻會議、網上授課、網上支付等蓬勃發展,數字經濟體現出了對沖經濟下行風險的積極作用。

近日,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CF40)成員、中金公司研究部負責人、首席經濟學家彭文生牽頭完成《數字經濟,下個十年》課題,從宏觀經濟、行業及投資等維度對數字經濟進行了全方位的研究。課題認為,當前,數字化運營成為這些企業維持業務至關重要的方式,為了拓展生存空間,許多企業更顯著加速了他們的數字化戰略佈局。一項針對全球2569家企業的調研發現,本次疫情將全球的數字化進程至少提前了5-7年。

“不過,這樣一場深刻的數字革命顯然不會只有帕累託式改進,只是人們對問題和風險的認知還存在較大的分歧。”彭文生認為。就數字經濟而言,彭文生提出四個方面的問題希望引起關注和思考。

數字經濟發展的四個冷思考

一、新的壟斷問題,用動態的眼光判斷

數據是數字經濟時代的核心生產要素,數據的採集、加工與使用具有明顯的規模經濟與網絡經濟性,低甚至零邊際成本意味着創新創業的門檻較低,但先發企業能夠憑藉自我增強的大數據優勢來實現與固化壟斷地位。

課題認為,現實中哪些數字經濟企業是“好”的壟斷,哪些是“不好”的壟斷,並沒有那麼分明——巨型科技企業在開始階段是“好”的壟斷,是與創新緊密聯繫的,但到了一定規模後就有可能阻礙競爭。

例如亞馬遜、谷歌、臉書等科技巨頭在發展初期,非競爭性的零邊際成本帶來其規模快速擴張,提升了社會的整體福利,這個階段的“壟斷”是好的“壟斷”。然而一旦形成先發優勢,這些成功者往往會利用知識產權、先發優勢和網絡效應等構建自身的競爭壁壘,以尋求壟斷租金。

課題認為,判斷數字經濟是否出現“壟斷”,還需要用動態的眼光看待。

按照熊彼特的創新理論,壟斷和創新有天然的聯繫,沒有壟斷的超額收益,就不會有那麼大的創新動力。科技公司創新失敗的可能性很大,因此需要風險溢價的補償來吸引創新。超額收益既來自壟斷租金,也來自整體市場要求的風險補償。

從歷史經驗來看,巨型科技公司的壟斷似乎符合上述動態的特徵。比如上世紀90年代,雅虎搜索引擎一家獨大,幾乎佔領了所有的搜索市場,但在谷歌推出搜索引擎後,雅虎的搜索業務很快就被性能更優異的谷歌搜索所替代。如果監管層一開始就強力監管雅虎的搜索業務,限制其盈利,可能谷歌也沒有動力推出更好的搜索引擎。

微軟的IE瀏覽器也曾受到壟斷的指責,但如今其地位也讓位於Chrome。類似的例子在中國也不鮮見,電商平台京東與阿里儘管構建了很高的行業壁壘,但無法阻止拼多多的快速崛起,同樣愛奇藝、優酷也沒有辦法阻止抖音成為世界級的流行應用。

因此,如何判斷數字經濟中的“壟斷”現象仍然是一個充滿爭議的話題。彭文生認為,“我們一方面要鼓勵競爭、防止惡意的壟斷,另一方面也要用動態的眼光去看待數字創新中的回報收益的問題,不能為了反壟斷而誤傷創新。”

那麼我們究竟能不能對科技企業的壟斷行為進行監管呢?

學術界提出一種可能,就是從數字經濟最重要的生產要素——數據出發,降低數據使用的排他性。監管層可以對不同的科技公司基於自身收集的數據做出互操作性的要求(interoperabilitymandate)。

課題指出,這背後的邏輯是,如果數據的生產力具有規模效應,那麼收集數據的過程就是在獎勵先行者,但這其實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因為消費者只能被迫選擇最先收集數據的公司,而無法選擇其他可能提供更好服務的公司。一旦數據具有一定的互操作性,那麼就能避免後來者的競爭劣勢。

當然,這種監管方式需要專家學者的密切合作,一方面要防止對初始者的創新抑制,同時也要防止消費者隱私被濫用。因此這一監管活動本身可能也需要是動態的,在保護自由市場運作機制的同時,也要根據具體情況做出調整。

二、新的貧富分化問題,與數據產權沒有明確界定相關

歷史上,從兩百年前的李嘉圖到一百年前的凱恩斯,經濟學家一直都擔心機器替代人。經濟學裏有個專有名詞叫“技術性失業”(Technological Unemployment),即技術進步所導致的失業。這種擔心貫穿於歷史,一直存在爭議。

在當下我們如何來看待這個問題呢?課題認為,這次百年一遇的新冠疫情中,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帶給我們一個重要啓示,就是機器既可以賦能人,也可以替代人。

機器對人的賦能,體現在很多領域。比如餐飲外賣行業,如果沒有數字技術、智能手機、GPS定位等技術支持,外賣員的配送效率就會非常低;再比如這次疫情下的遠程教育、遠程辦公、遠程醫療等無接觸經濟,並沒有替代老師、白領工人和醫生,而是對他們進行了賦能。數字技術使得我們在疫情衝擊、社交隔離的情況下,還可以維持一定的經濟活動,所以它和人是互補的。當然機器也可以替代人,比如無人物流、無人配送、正在發展的無人駕駛等。

課題認為,數字經濟在中美,替代人和賦能人的程度並不一樣,這跟中美的稟賦差異相關。美國數字經濟的發展,更多的是機器替代人,通過資本深化替代就業。中國數字經濟的發展,則更多的是機器和勞動力互補,對勞動力是友好的。

美國的勞動力替代型數字經濟體現為常規性、簡單重複的工作,比如一些製造業流水線能被機器代替,同時甚至有一些不是很簡單的、重複性的工作,也能夠被機器替代。中國的勞動力互補型數字經濟則體現在一些非常規的服務上,比如説外賣、送貨員、專車司機、視頻主播等等。

不過,彭文生認為,雖然數字經濟的發展在現階段在中國有勞動友好型的一面,但中國也難以避免數字經濟加大收入分配差距的共性的一面,數字技術使得明星企業和個人可以用低成本服務大市場,少數人和企業贏者通吃。

美國有學術研究顯示,過去40年勞動者之間收入差距的擴大,主要反映(同一行業內)受僱企業之間的差別,而不是職業之間的差別。這背後一個重要的相關問題是數據產權沒有明確界定,相關企業對大數據資源免費的、排他性佔有,實際上是獨佔了關鍵資源的壟斷租金。

如何界定大數據產權歸屬?對於這種壟斷租金,應該採取管制方式,還是徵税方式?如果徵税,如何確定税基、税率?數字經濟越壯大,這些問題越不容忽視。

彭文生認為,與此同時,需要注意的是,數字經濟也豐富了應對貧富分化的政策工具:數字移民和數字貨幣。解決區域發展不平衡的傳統辦法通常是勞動力轉移,或者產業轉移。數字經濟創造了一個新思路,即“數字轉移”。

例如,大企業將客服中心佈局在欠發達地區,勞動力無需轉移就可以享受發達地區的輻射帶動,可以看作是“數字移民”;數字新基建催生了網絡直播、雲旅遊等方式,將欠發達地區的風土人情、青山綠水等特色資源“運輸”到發達地區,“產業數字化轉移”增加了當地人收入。

數字貨幣方面,中國人民銀行DCEP重點在於發展電子支付手段,但從長遠看,數字貨幣的發展可能對現有金融體系產生顛覆性的影響,促進普惠金融、降低金融的順週期性,有利於結構性導向的財政政策更有效發揮作用,更好地平衡效率與公平的關係。

三、新的國際衝突風險,更大問題可能來自國家安全或數據主權問題

彭文生認為,這可能來自三個方面:服務貿易、國際徵税以及數據主權和安全。

第一個容易理解,就像製造業貿易量擴大後會產生國際摩擦,服務貿易量擴大也可能帶來糾紛,中國需要積極參與適應數字經濟時代的國際貿易規則的變革。

税收方面,針對數字經濟繞開現行徵税準則的逃、避税問題,國際上討論比較多的替代性方案是基於用户徵税,這需要進行國際協調,以確定各國所屬的應税税基。在世界大變局背景下,國際協調難度正在變大。

更大的國際衝突風險可能來自於國家安全或者説數據主權問題。

彭文生舉例,美國和印度近期對中國的平台企業的不友好做法,固然存在政治層面的原因,也反映了一個問題:大數據歸屬是否涉及到主權甚至是國家安全問題?近期,中國更新了《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新增了“基於數據分析的個性化信息推送服務技術”,似乎也印證了大數據及相關技術對於國家安全的重要性。

四、社會治理面臨的挑戰和機遇,隱私保護持續成為重要議題

數字經濟的發展帶來了個人數據採集和隱私保護的問題。

當人們安裝手機應用時,應用客户端通常會彈出一個徵求“同意”的條款聲明,這些條款往往冗長難懂、字體細小,卻都包含着數據使用的授權協議。為了使用該應用,用户除了點擊“同意”別無他法。

當人們使用手機時,個人數據就會被源源不斷地上傳到相關應用的服務器上。雖然很多人意識到私人數據被採集,但對於哪些數據被採集,以及這些數據被如何使用卻一無所知。數據採集和使用的“黑箱”,讓民眾在防範隱私泄露方面極為被動。

課題認為,由於數據具有非競爭性,有時還具有非排他性,這就讓數據在某種程度上具有了公共品的屬性,然而對個人而言這卻意味着隱私可能更容易受到侵害。

比如在疫情期間,健康碼的大量使用,幫助了公共部門和私人機構共同參與防疫,但如果這些數據在疫情之後不能安全退出,一旦泄露就有可能損害個人的隱私。

課題提出,企業對用户隱私信息的掌握程度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細緻豐富的用户數據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這些數據有助於企業更好地匹配潛在消費羣體,進而降低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詳盡的個人資料一旦泄露,將會對個人安全甚至企業經營帶來威脅。

關於是否應該隱私保護,學術界分成了兩派:

一派以芝加哥學派為代表,他們認為在競爭市場中,隱私保護會降低社會福利,並降低市場的運行效率,而完全信息有助於提高市場效率。芝加哥學派認為個人有動機隱瞞自己的負面信息,而這些行為會轉嫁成其他市場參與者的成本。真實信息的流動受阻將導致經濟資源和生產要素最終被低效利用,進而降低社會福利。

但另一派支持隱私保護的人則認為個人的行為動機具有複雜性,芝加哥學派背後的利己行為假設並不準確。如果不保護隱私,科技企業可以利用收集的數據推測消費者偏好,從而實施價格歧視,此時消費者剩餘都將被企業拿走;此外企業還可以將消費者的數據二次出售給第三方,但消費者卻無法分享任何收益,甚至可能承擔數據被濫用的風險。因此對個人隱私數據進行保護有助於提高經濟效率和社會福利水平。

課題認為,不過無論理論如何,數字經濟發展對數據依賴越大、信息傳遞障礙越少,隱私泄露造成的傷害也就越大。數字經濟時代,公權力介入數據監管以及隱私保護已是大勢所趨。

事實上,歐美在隱私保護方面已經進行了有意義的探索,比如美國在2012年推動的《消費者隱私權法案》提出對消費者隱私保護的建議,旨在賦予消費者對個人信息擁有更大控制權,並且降低數據泄露給他人帶來的風險。同樣地,歐盟在2018年實施《通用數據保護條例》,這部法律適用於歐盟的所有個人數據,對公司收集和使用隱私數據的方式進行了限制。在中國,個人隱私數據的保護也引起了國家立法機關的重視,2020年中國人大提出將專門制定完整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以改變之前相應法律法規相對零散的問題。

隨着數字經濟的發展,隱私保護將會持續成為公共治理中的一個重要議題。彭文生認為,從公平角度看,立法保護隱私數據是必要的;從效率角度看,隱私保護的關鍵可能在於度,甚至需要設計狀態依存的保護制度。

來源 | 新金融評論(ID:SFI2011)

作者 | 彭文生(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成員、中金公司研究部負責人、首席經濟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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