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財發佈《互聯網反壟斷與投資影響報告2021》:需增加執法專業性、避免執法競爭、加強執法司法銜接

2021年是數字經濟領域反壟斷的強監管年,也是監管規範完善之年。相關立法、法規、規範性文件密集出台,規則的空白和漏洞在逐步填補,數字法治框架逐漸確立,反壟斷監管輪廓逐漸清晰。

從中央到部委,發展和監管規範數字經濟的態度旗幟鮮明。隨着我國反壟斷監管的輪廓漸漸清晰,全方位、多層次、立體化的監管體系加速構建。

去年,南財合規科技研究院推出《互聯網反壟斷與投資影響報告(2020)》,引發業界和資本市場關注,大量互聯網公司與投資機構垂詢。近日,南財合規科技研究院在去年工作基礎上,進一步深入研究,結合去年反壟斷監管趨勢與市場演變,推出《互聯網反壟斷與投資影響報告(2021)》(以下簡稱《報告》),聚焦國內外反壟斷的立法修法、執法監管、典型案例、企業影響,詳細解剖2021年在互聯網領域發生的監管水温變化以及互聯網底層邏輯的變革,從政府監管、企業合規、投資影響等方面給出建議。

針對反壟斷監管,《報告》建議,監管部門應增加執法專業性,升級執法工具;協同管理,避免執法競爭;執法司法加強銜接,統一標準。

中國平台治理框架搭建

2021年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出台密集。

《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系我國第一部官方正式發佈的、專門針對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報告》指出,指南用了大量筆墨對數據和算法的運用進行判定,算法合謀需警惕。同時,直擊“二選一”“大數據殺熟”問題,進一步明確VIE架構企業併購需申報。

如何為平台企業配置相應的權利義務與責任,成為反壟斷重要課題。2021年10月出台《互聯網平台分類分級指南(徵求意見稿)》《互聯網平台落實主體責任指南(徵求意見稿)》相互聯繫,對此進行回應。《報告》針對兩份文件關於平台分類分級監管思路進行分析,釐清平台分級分類分配責任與超大平台經營者開放生態的必要性。

2021年10月19日,《反壟斷法(修正草案)》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報告》指出,從《反壟斷法(修正草案)》可以看出,國家正在全面應對新型限制競爭行為,“軸輻協議”或成未來關注焦點,民生、金融、科技、媒體投資併購重點審查,對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處罰力度擬大幅提高。

在互聯網平台反壟斷這一趨勢上,環球同此涼熱。《報告》同樣關注到,2021年,美國、德國、韓國、歐洲等多個國家與地區加快反壟斷立法與修法進程。對於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等壟斷行為進行更嚴厲、更全面的規制,對中國反壟斷立法具有啓示意義。

反壟斷執法力量升級

2021年一場持續的反壟斷風暴在全球掀起,對平台巨頭的約束規範已成為各大司法轄區的共識。多家平台巨頭2021年吃到鉅額罰單,並且不少執法案例極具典型意義,為平台監管提供了參考依據。

阿里、美團因實施“二選一”壟斷行為被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分別罰款182.28億元、34.42億元,虎牙鬥魚合併被叫停,多家平台巨頭領到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政處罰罰單……2021年平台反壟斷交出了沉甸甸的“成績單”。

《報告》指出,中國的反壟斷大案陸續落地,監管態度果決嚴厲,執法手段也呈現出穿透式、多元化特點,中國的監管模式逐漸確立,體現出經營者集中關注度上升、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典型案例多等特點。

海外最引人關注的便是四大科技巨頭面臨的反壟斷監管。谷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被多國處罰、蘋果遭遇全球訴訟與調查、亞馬遜“自我優待”被罰11億歐元、臉書因廣告業務受監管……2021年,多國反壟斷監管機構的執法通過調查、訴訟、處罰等多種手段對壟斷行為加以規制。

除卻反壟斷執法,推動互聯網領域的規範發展,需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立體化監管體系。《報告》指出,2021年中國探索平台治理新解法,如市場監管通過召開行政指導會引導企業自查、使用行政指導書要求企業報送合規報告等手段創新監管方式,行業監管如工信部推動“互聯互通”、交通運輸部持續推進反壟斷等敦促互聯網生態向好。海外則在平台經濟領域掀起了向前置式反壟斷監管轉變的浪潮,如美國、澳大利亞通過調查報告助力監管,英國為加強監管機構間的合作而探究執法合作方案等。

隨着對平台巨頭的強監管,增加執法力量、提高執法針對性、完善執法工具變得迫切。《報告》分析,2021年中國國家反壟斷局成立彰示着反壟斷的決心,執法體系得到強化和完善,反壟斷執法資源進一步集中;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的競爭政策與大數據中心成立,監管力量進一步充實;公務員編制的擴容、地方爭取反壟斷執法授權試點資格,均為執法力量“添翼”。海外各國則在2021年加快平台經濟反壟斷細分化,從監管組織架構、機構要員調整等多方加強行業監管能力,如美國多個被譽為“巨頭剋星”的學者任職反壟斷監管機構,德國、韓國等開闢針對數字平台的監管部門也入局這場全球範圍內的反壟斷浪潮。

南財反壟斷監管建議:

相比於西方國家漫長的執法週期和來回拉鋸的訴訟,我國反壟斷執法更為快速。2021年密集、常態的執法表明了“加強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的決心。

十九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黨的百年奮鬥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簡稱《決議》)強調,強化市場監管和反壟斷規制,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維護市場秩序,激發各類市場主體特別是中小微企業活力,保護廣大勞動者和消費者權益。可見對市場反競爭行為的規制、反壟斷的推進將持續推進。2022年需在2021年的“肩膀”之上,進一步提升監管科學性、專業性,多部門協同管理、形成合力,依法制止和打擊平台領域壟斷行為。

1.增加執法專業性,升級執法工具

相比於傳統的壟斷行為,數據、技術、算法等提高了識別和認定平台經濟領域的新型壟斷行為成本,執法機關應不斷提升理論研究、數據分析、技術支持能力,完善、升級執法工具,可搭建數字市場風險監控平台,基於人工智能、大數據技術對異常市場行為進行主動監測。避免干預不足與干預失誤,推進專業化、規範化、常態化監管。

監管部門應進一步健全事前事中事後規制鏈條,推動監管由事後向事中事前延伸。完善市場競爭狀況評估制度,推動構建風險監測預警體系。為平台監管提供中國解法,促進平台經濟規範發展,提高國家競爭新優勢。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為資本設置“紅綠燈”。相關部門應更好地平衡資本產生的利弊影響,反壟斷執法部門必要細化資本擴張相關規則,比如經營者集中審查環節構成控制權的戰略性事項與不構成控制權的保護性事項的區分標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中掠奪性定價的認定要件等。

2.協同管理,避免執法競爭

平台經濟涉及雙邊或多邊市場,提供多種商品或服務,橫跨多個行業,業務場景更為複雜,需多元化監管共同規制平台競爭行為。

針對平台監管,應警惕多個監管力量介入而導致的“九龍治水”情況,也要避免卸責推諉的現象。應優化行業監管與反壟斷執法的分工,各監管力量需明確監管範圍和統一規則,加強分工合作與協調配合,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立體化監管體系,需為平台企業提供可預期、可操作的合規方向,減少市場不確定性,穩定企業心態。

3.執法司法加強銜接,統一標準

隨着中國互聯網的高速發展,互聯網領域的反壟斷訴訟案件也日益增多。尤其是在反壟斷執法步入常態化後,執法機構做出的處罰,也可作為反壟斷司法的支撐,相關主體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提起反壟斷索賠的訴訟接下來可能也會呈現活躍態勢。

未來應加強反壟斷執法和司法的銜接,促進行政執法標準和司法裁判標準統一。司法機關與競爭執法行政部門加強信息交流與互相學習,完善平台治理體系,共同推動形成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高效監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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