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7日訊 昨日,上交所網站披露了《關於對湖北興發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變更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事項的問詢函》。
2021年12月15日晚間,興發集團(600141.SH)披露關於變更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公告。公司擬將2020年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興福電子“6萬噸/年芯片用超高純電子級化學品項目”、“3萬噸/年電子級磷酸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簡稱“原募投項目”)調整為內蒙興發有機硅新材料一體化循環項目中的“40萬噸/年有機硅生產裝置”。
原募投項目計劃總投入募集資金5.38億元,截至2021年10月31日,原募投項目已投入募集資金6203.8萬元(含利息3.8萬元),剩餘募集資金4.75億元(考慮增值税影響後的餘額,含銀行利息扣除手續費後的淨額20.55萬元)。
公司於2021年5月17日召開第十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內蒙古興發科技有限公司投資新建有機硅新材料一體化循環項目的議案》。內蒙興發擬在內蒙古烏海市經濟開發區烏達工業園區投資43.08億元建設有機硅新材料一體化循環項目,該項目包含40萬噸/年有機硅單體及配套5萬噸/年草甘膦、30萬噸/年燒鹼生產裝置。
本次擬將原募投項目剩餘募集資金4.75億元變更用於內蒙興發“有機硅新材料一體化循環項目”中的“40萬噸/年有機硅生產裝置”的建設,不足部分以公司自籌資金投入。公司擬將上述剩餘募集資金通過借款的方式提供給內蒙興發使用,借款期限為3年,借款利率為不低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
興發集團稱,本次涉及變更投向的募集資金佔公司2020年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淨額的比例為61.26%,本次變更不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亦不構成關聯交易。
上交所要求興發集團全體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明確説明在上述募投項目的實施、推進和變更投向等相關事項過程中所做的工作,並就本人是否勤勉盡責發表意見。此外,要求獨立董事就本次變更募集資金投向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中小股東利益發表明確意見。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湖北興發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變更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事項的問詢函
湖北興發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5日盤後,你公司提交變更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公告稱,擬將子公司興福電子“6萬噸/年芯片用超高純電子級化學品項目”、“3萬噸/年電子級磷酸技術改造項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資金變更投向,用於子公司內蒙興發建設的“40萬噸/年有機硅生產裝置”。本次變更投向的募集資金47,524.07萬元(含利息),佔公司2020年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淨額7.76億元的61.26%。經對上述公告事後審核,根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6.1條等有關規定,現請你公司就以下事項進行核實並補充披露。
1.根據公告,原募投項目實施主體均為興福電子,建設期2年,目前已投入募集資金6,203.8萬元,約佔原擬投入募集資金的11.5%,工程進度分別為38.03%、59.19%。興福電子擬引入15家戰略投資機構合計增資7.68億元,後續擬以自有資金繼續投入原募投項目。請公司補充披露:(1)原募投項目的具體情況,包括實際開工時間、實際投資金額及具體用途、已形成的資產、預計完工時間等;(2)結合原募投項目的前期立項、論證情況、具體建設週期和實際建設進度,説明募投項目是否存在推進緩慢的情況。如有,請詳細説明原因及前期風險提示是否充分;(3)結合與戰略投資機構的接洽時間、達成意向時間等情況,説明前期實施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必要性。
2.根據公告,前期非公開發行募集資金除2.38億元用於歸還銀行貸款外,其餘資金5.38億元均用於興福電子的項目投建。目前已投入的募集資金佔興福電子淨資產的比例為13.17%,本次增資完成後該比例降至10%以下。前期,公司於2021年8月披露興福電子擬分拆上市的提示性公告。請公司補充披露:(1)興福電子前期披露提示性公告時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屬子公司境內上市試點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的分拆條件,如否,請説明前期風險提示是否充分;(2)本次變更募投項目及引入戰略投資機構增資的主要考慮,是否系通過相關安排達到《若干規定》中分拆條件的要求;(3)結合上述情況及興福電子目前融資需求等情況,説明通過分拆上市方式融資的必要性。
3.根據公告,變更投向的募集資金47,524.07萬元擬用於子公司內蒙興發建設的“40萬噸/年有機硅生產裝置”。前期,公司於2021年5月披露上述項目投資公告,投資金額為23.08億元。請公司:(1)結合上述項目的具體投資安排和投產計劃,説明該項目是否已按計劃開工建設、目前建設進度、資金使用情況及其來源、預計完工時間等;(2)結合當前公司有機硅產能情況、市場供需現狀及未來走勢等情況,補充披露上述項目投建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4.請你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明確説明在上述募投項目的實施、推進和變更投向等相關事項過程中所做的工作,並就本人是否勤勉盡責發表意見。請獨立董事就本次變更募集資金投向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中小股東利益發表明確意見。
5.請保薦機構就上述問題逐項發表意見,並結合在公司募投項目的實施、推進及變更過程中所做的工作,説明是否根據相關規定履行了募集資金使用和管理的保薦職責和持續督導義務。
請你公司收到本問詢函後立即披露,並於五個交易日內披露對本問詢函的回覆。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