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股權轉讓協議需注意哪些問題

由 藍樹芬 發佈於 財經

圖片源自網絡

張律師:

您好!我是在中國定居的美國人,目前想投資一家公司,已經和一家外資公司的股東談好了股權轉讓,我想問一下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在中國法律的框架下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讀者希爾

希爾先生:

您好,很高興看到越來越多的外國友人在中國投資,您參與投資的目標公司本就是一家外資公司,所以也不存在變更公司性質的問題,對於股權轉讓協議的簽訂,給您提出幾點建議供參考。

從受讓方的角度來看,股權轉讓是受讓方向轉讓方支付對價,取得轉讓方持有的目標公司股權的交易。既然受讓方的目的是取得轉讓方持有的目標公司股權、成為目標公司的股東,股權轉讓協議的條款就要圍繞這一目的來設置。

■對轉讓方是否為目標公司股東進行調查

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之前,受讓方有必要進行一個前期調查,查詢轉讓方是否為目標公司登記的股東,目前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官網進行查詢。

但有時,目標公司登記的股東不必然就是公司的實際股東,現如今股權代持的情況已屢見不鮮,在工商系統登記的股東只是名義上股東,其通過接受實際股東的委託,代為持有公司的股權。在股權代持普遍存在的大環境下,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應當考慮本次交易是否存在股權代持的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規定,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據此,雖然受讓方可以通過“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股權,但為了避免將來發生爭議,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受讓方可以要求轉讓方作出書面承諾,確認其所持有的股權不存在股權代持的情況,或者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讓名義股東和實際股東都對此次股權轉讓進行確認。

■對擬轉讓的股權進行前期調查

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還應當注意審查轉讓方是否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對於出資期限未屆滿的股權的轉讓,出資義務由受讓方承擔,原股東不再履行出資義務。受讓方在前期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官網查詢股東情況時,也應當注意審查轉讓方是否履行了實際出資義務,如果轉讓方未履行實際出資義務,應當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注意明確後續出資義務由哪一方承擔,以免將來發生爭議。

■設置關鍵條款保證受讓方實現合同目的

受讓方的核心目的是取得目標公司的股權,主要義務是支付價款,因此可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轉讓款,併為各期付款設置先決條件,降低交易風險。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根據上述規定,受讓方至少應當收到目標公司股東會同意轉讓的決議以及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聲明後,才向轉讓方支付第一筆轉讓款。後續的各期轉讓款也應當設置支付條件,還應當在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付款條件不能成就時,受讓方可以單方解除股權轉讓協議。

■律師建議

因公司規模等其他因素不同,股權轉讓協議也有簡單與複雜之分,複雜的股權轉讓協議涉及擬轉讓股權對價的確定、過渡期的安排、未分配利潤處理、公司控制權、股東競業限制等問題的處理,必要時還是要由專業律師對股權轉讓協議進行起草和審查,降低交易風險。

(北京市公衡律師事務所主任張軍)

《 人民日報海外版 》( 2022年09月24日 第05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