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通科技2宗違規遭責令改正 董事長李臻被責令培訓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25日訊 證監會網站昨日公佈了兩則決定書,分別為關於對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皖通科技”,002331.SZ)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以及關於對李臻採取責令參加培訓措施的決定。 

  決定書顯示,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等規定,安徽證監局於近日對皖通科技進行了專項檢查。經查,發現公司存在兩宗違規行為: 

  一、重大事項程序違規。皖通科技2020年10月15日,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訴求解除上市公司與易增輝之間的《關於成都賽英科技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協議》以及易增輝配合辦理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註銷登記手續。上述協議涉及上市公司註冊資本變動,且其生效也由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因此,其解除應屬於股東大會決議事項,而皖通科技對該可能導致上述協議解除的事項,未提交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九條相關規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四十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2016年修訂)第二條等有關規定。 

  二、2020年三季報披露違規。成都賽英科技有限公司作為上市公司重要組成部分,皖通科技在三季報中披露無法對賽英科技2020年前三季度財務數據真實性進行核實。從實質重於形式看,上市公司三季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上市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有關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第二十一條等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對皖通科技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根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此外,要求皖通科技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整改,並於收到本決定書後30日內向安徽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而李臻作為皖通科技時任董事長是第一項重大事項程序違規問題的主要責任人。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安徽證監局決定對李臻採取責令參加培訓的行政監管措施,責令李臻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至少參加一次中國證監會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等專業機構舉辦的相關法律法規培訓,並在培訓結束後15日內將培訓證明原件及複印件提交安徽證監局。同時,安徽證監局將根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資料顯示,皖通科技成立於1999年5月12日,2010年1月6日於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股票代碼002331。公司是國內大交通領域產業互聯網綜合服務提供商,堅持以人工智能、物聯網、大數據為技術驅動,聚焦高速公路、港口航運、智慧城市、國防軍工等智慧化全系場景服務,構建智慧大交通生態體系。 

  李臻:1983年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中歐國際工商學院金融工商管理碩士。曾任職於南京證券、興業證券、上海德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現任皖通科技董事、董事長、煙台華東電子軟件技術有限公司董事、煙台華東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安徽漢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安徽行雲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上海執古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 

  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發現檢查對象在規範運作等方面存在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檢查對象採取責令改正措施。 

  採取前款措施的,中國證監會應當事先向檢查對象及有關人員告知檢查認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檢查對象或有關人員有不同意見的,可以申辯、陳述意見並説明理由。中國證監會應當對此進行復核,並在收到申辯、陳述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告知複核結果。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等規定,我局於近日對你公司進行了專項檢查。經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重大事項程序違規。你公司2020年10月15日,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訴求解除上市公司與易增輝之間的《關於成都賽英科技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協議》以及易增輝配合辦理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註銷登記手續。上述協議涉及上市公司註冊資本變動,且其生效也由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因此,其解除應屬於股東大會決議事項,而你公司對該可能導致上述協議解除的事項,未提交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九條相關規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四十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2016年修訂)第二條等有關規定。 

  二、2020年三季報披露違規。成都賽英科技有限公司作為上市公司重要組成部分,你公司在三季報中披露無法對賽英科技2020年前三季度財務數據真實性進行核實。從實質重於形式看,上市公司三季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上市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有關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第二十一條等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根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現要求你公司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整改,並於收到本決定書後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20年11月19日 

  關於對李臻採取責令參加培訓措施的決定 

  李臻: 

  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等規定,我局於近日對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進行了專項檢查。經查,發現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你公司2020年10月15日,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訴求解除上市公司與易增輝之間的《關於成都賽英科技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協議》以及易增輝配合辦理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註銷登記手續。上述協議涉及上市公司註冊資本變動,且其生效也由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因此,其解除應屬於股東大會決議事項,而你公司對該可能導致上述協議解除的事項,未提交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九條相關規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四十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2016年修訂)第二條等有關規定。你作為公司時任董事長是上述違規問題的主要責任人。根據"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我局決定對你採取責令參加培訓的行政監管措施,責令你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至少參加一次中國證監會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等專業機構舉辦的相關法律法規培訓,並在培訓結束後15日內將培訓證明原件及複印件提交我局。同時,我局根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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