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純科技股東趙浩被監管警示 違規減持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上交所日前發佈的《關於對上海至純潔淨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趙浩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上證公監函〔2022〕0016號)顯示,上海至純潔淨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純科技”,603690.SH)股東趙浩被予以監管警示。

經查明,2021年9月16日,至純科技披露股東減持股份計劃公告。截至公告日,股東趙浩及其一致行動人平湖波威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平湖波威”)合計持有公司1903.42萬股,約佔公司總股本的5.98%,其中趙浩持有公司1371.56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4.31%。趙浩擬自公告披露的15個交易日後的6個月內減持不超過339萬股,約佔公司總股本的1.06%。2021年11月9日至12月2日,趙浩累計減持311.70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98%。截至12月2日,趙浩及其一致行動人平湖波威的合計持股比例已達到5%,但趙浩未停止交易並披露權益變動報告,而於2021年12月3日至6日通過集中競價方式繼續減持5.6萬股,於2022年1月17日通過大宗交易減持20萬股,累計減持25.6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08%。2022年1月19日,趙浩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趙浩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1566.12萬股,佔公司總股本4.92%。

趙浩作為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在持股達到5%時未及時停止交易並披露權益變動報告,繼續賣出所持股份,超比例減持股份數量佔公司總股本0.08%,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2019年修訂)》第六十三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1.4條、第2.1.1條、第3.4.12條等有關規定。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13.2.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上市公司管理一部決定對上海至純潔淨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趙浩予以監管警示。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至純科技於2017年1月13日在上交所掛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蔣淵為第一大股東,持股7080.22萬股,持股比例22.23%,趙浩為第二大股東,持股1371.56萬股,持股比例4.31%。

年報顯示,趙浩2021年2月19日至2024年2月18日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趙浩,1999年至2002年擔任美國康寧公司技術市場經理;2002年至2005年,擔任美國旭電科技集團全球光器件供應鏈管理經理;2005年至2015年,擔任上海波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2015年至今,擔任上海波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

公司2021年9月16日發佈《股東減持股份計劃公告》顯示,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東趙浩持有公司股份1371.56萬股,佔公司目前總股本3.19億股的4.3063%。趙浩及其一致行動人平湖波威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合計持有公司股份1903.42萬股,佔公司目前總股本5.9762%。因支付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相關税務的資金需求,趙浩自公告披露日起15個交易日後的6個月內擬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超過339萬股,即不超過公司目前股份總數的1.0644%。

公司2022年1月19日發佈《股東減持股份結果公告》顯示,截至公告日,本次減持已實施完畢。在本次減持計劃實施期間,趙浩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337.30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1.0590%,本次減持完成後,趙浩仍持有公司股份1034.26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3.2473%;趙浩及其一致行動人平湖波威合計持有公司股份1566.12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4.9172%。

《證券法(2019年修訂)》第六十三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三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一,應當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買入上市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的,在買入後的三十六個月內,對該超過規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 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佔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 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1.4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或者存託憑證持有人、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他權益變動主體,重大資產重組、再融資、重大交易、破產事項等有關各方,為前述主體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對上市、信息披露、停復牌、退市等事項承擔相關義務的其他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2.1.1條規定: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並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本規則所稱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是指本規則第1.4條規定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承擔信息披露義務的主體。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3.4.12條規定: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本所相關規定規範的其他持股主體,轉讓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本所相關規定關於持有期限、轉讓時間、轉讓價格、轉讓數量、轉讓方式、信息披露等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13.2.2條規定:本所可以根據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採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口頭警示;

(二)書面警示;

(三)監管談話;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要求公開致歉;

(六)要求聘請中介機構進行核查並發表意見;

(七)建議更換相關任職人員;

(八)暫停投資者賬户交易;

(九)向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監管建議函;

(十)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

上證公監函〔2022〕0016號

關於對上海至純潔淨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趙浩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

當事人:

趙浩,上海至純潔淨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經查明,2021年9月16日,上海至純潔淨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披露股東減持股份計劃公告。截至公告日,股東趙浩及其一致行動人平湖波威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平湖波威)合計持有公司19,034,225股,約佔公司總股本的5.98%,其中趙浩持有公司13,715,640股,佔公司總股本的4.31%。趙浩擬自公告披露的15個交易日後的6個月內減持不超過3,390,000股,約佔公司總股本的1.06%。2021年11月9日至12月2日,趙浩累計減持3,117,020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98%。截至12月2日,趙浩及其一致行動人平湖波威的合計持股比例已達到5%,但趙浩未停止交易並披露權益變動報告,而於2021年12月3日至6日通過集中競價方式繼續減持56,000股,於2022年1月17日通過大宗交易減持200,000股,累計減持256,000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08%。2022年1月19日,趙浩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趙浩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15,661,205股,佔公司總股本4.92%。

趙浩作為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在持股達到5%時未及時停止交易並披露權益變動報告,繼續賣出所持股份,超比例減持股份數量佔公司總股本0.08%,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2019年修訂)》第六十三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1條、第3.4.12條等有關規定。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3.2.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我部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

對上海至純潔淨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趙浩予以監管警示。

上市公司股東應當引以為戒,在從事證券交易等活動時,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來源: 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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