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新增公司治理專章突出董事會核心作用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周芬棉
商業銀行法於1995年施行之後,歷經2003年及2015年兩次修訂。為更好適應時代的發展和商業銀行的發展需求,中國人民銀行於近日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以下簡稱《建議稿》),對其進行全面修訂。
服務實體經濟列入立法宗旨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少軍參與了《建議稿》起草的全過程。他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説,與現行商業銀行法(以下簡稱現法)相比,服務實體經濟首次列入立法宗旨,引導銀行迴歸本源。“金融支持實體經濟是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的工作任務,也是金融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北京師範大學金融系主任賀力平教授説,現法制定之時,商業銀行無論在數量還是種類上,都非常有限,當時主要着眼於五大國有銀行(工農中建交),但現在尤其是在2015年之後,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村鎮銀行、民營銀行等不斷湧現,出資多元化、股權變動頻繁,包商銀行等銀行被接管,致使金融風險突顯。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的核心目標和基本底線,為此也須對現法進行修訂。
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説,無論是在立法上還是監管方面,以及客户權益的保護上,現法都表現出不足。
北京紫華律師事務所王帥説,新形勢對現法提出諸多方面挑戰,不僅有大量新型銀行出現的新問題,新的科技手段如數字貨幣、區塊鏈、大數據等給傳統銀行業帶來的衝擊和挑戰,還有在互聯網環境下所誕生的新金融機構(如網商銀行、微眾銀行等互聯網企業)對傳統金融機構的競爭和挑戰,“這些新情況,需要法律有所回應”。
新設商業銀行公司治理規定
現法共9章95條,而《建議稿》共11章127條,不僅僅是表面上的內容更豐滿,更有着巨大的變化。其中最為突出的是新設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相關規定。
金融律師張遠忠説,《建議稿》的公司治理部分以公司法為基礎,對於股東出資有明確要求,要求主要股東、控股股東以合法自有資金投資商業銀行;向商業銀行逐層説明其股權結構直至實際控制人,並及時報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的變化情況;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確保披露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依法行使股東權利,盡職選舉董事、監事;遵守關聯交易有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管理制度。
張遠忠説,這是要用穿透原則,確保股東出資真實合法、不虛假出資、抽逃資本。
劉少軍説,其實《建議稿》中有關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規定,雖在股東出資方面與公司法要求相一致,但也與公司法有很大差別:公司法中股東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是執行機構,在地位上股東會權力高於董事會。但是在《建議稿》中,卻新增股東禁止行為及限制股東干預董事會等規定。
《建議稿》第32條規定,禁止主要股東、控股股東以委託資金、負債資金等非自有資金或者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基金等金融產品所募集的資金出資;濫用股東權利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商業銀行、其他股東、債權人以及其他利益相關人的合法權益。
讓劉少軍印象深刻的是,《建議稿》規定了禁止主要股東控股股東以不正當手段干預董事會、高級管理層的經營管理;商業銀行的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控制權,損害商業銀行、股東、債權人以及其他利益相關人的合法權益。這是對主要股東控股股東權力的限制。
與此同時,突出董事會核心作用。《建議稿》第33條明確規定,董事會對商業銀行經營和管理承擔最終責任。其職責包括制定和監督實施商業銀行經營發展戰略、制定和監督實施資本規劃,承擔資本管理最終責任等,同時賦予其有監督股東的權力,如要求董事會建立和監督落實商業銀行與股東之間利益衝突的識別、審查和管理機制,完善關聯交易管理。
據劉少軍透露,雖然在公司治理部分曾有是否遵循公司法的爭論,但最後還是認為,應與公司法有所不同。確立董事會核心作用,弱化股東會權力,也是國外一些國家的做法,即董事長也可以不是股東。股東出資一般只佔銀行資本的4%左右,其他資產都是客户的,如果股東權力過大,為一已私利,使銀行面臨風險,損害的則是廣大客户的權益,這不公平也不合理。
增設專章強化客户權益保護
據劉少軍介紹,在修訂過程中,有人認為,應當用金融消費者概念,但他認為應當有客户概念。金融消費者自然就要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一般是針對個人;而客户不同,它的保護應當有別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且有個人客户還有企業客户。因此,還是叫客户更合適。
客户保護部分在現法中條文很少,但現在新型銀行、新產品、新問題越來越多,對客户權益保護的呼聲也越來越大,因此,《建議稿》增設專章保護客户權益。
楊兆全説,《建議稿》從多個方面強化客户權益保護。一是增加了金融產品的適當性原則要求。商業銀行未評估客户的風險承受能力,或者向客户提供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產品和服務,造成客户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增加了關於信息披露的要求。要求商業銀行應當使用客户易於接收、理解的方式,全面、準確披露與客户權益保護相關的產品和服務信息以及其他信息。
三是增加了關於客户個人信息保護與數據安全的相關內容,將近年來我國個人信息保護與數據安全立法的理念和主要規定納入到商業銀行經營內容中。比如,商業銀行不得收集與業務無關的個人信息或者採取不正當方式收集個人信息,不得篡改、倒賣、違法使用個人信息。
四是明確不得過度放貸和掠奪性放貸。商業銀行向客户提供授信前,應當根據客户的財務、資信狀況和還款能力,合理確定授信額度和利率,不得提供明顯超出客户還款能力的授信。
五是明確商業銀行向客户催收債務,不得采取違反法律法規、違背公序良俗的方式,不得損害客户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健全風險處置市場退出機制
張遠忠説,《建議稿》的另一亮點是對風險處置的規範,明確了接管條件,即商業銀行出現資產質量持續惡化或者經營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等情形時,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商業銀行無法持續經營,嚴重影響存款人利益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對該銀行實行接管,併成立或者指定接管組織,具體實施接管工作。同時還明確了接管決定應載明的內容、接管組織職責等。
據央行有關負責人介紹,《建議稿》將現法第七章整合充實為第九章“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參考國際準則,總結我國銀行業處置經驗,建立風險評級和預警、早期糾正、重組、接管、破產等有序處置和退出機制,規範處置程序,嚴格處置條件,完善職能分工。
不僅如此,《建議稿》完善商業銀行類別,擴大立法調整範圍。明確村鎮銀行法律地位,為未來出現的新型商業銀行預留法律空間。明確政策性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合作銀行、財務公司等辦理商業銀行業務的,適用本法有關規定。
《建議稿》還擴充了違規處罰情形,增設對商業銀行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風險事件直接責任人員的罰則。引入限制股東權利、薪酬追索扣回等措施,強化問責追責。提高罰款上限,增強立法執行力和監管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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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