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註冊制改革實操規則明確,確保新舊規則銜接公平合理

6月12日晚間,深交所官網正式發佈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相關業務規則及配套安排,共計8項主要業務規則,包括《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創業板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規則》《創業板上市委員會管理辦法》《行業諮詢專家庫工作規則》《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創業板交易特別規定》《創業板轉融通證券出借和轉融券業務特別規定》。

此外,深交所還同步發佈18項配套業務細則、指引和通知,進一步明確細化上位法及主要業務規則中相關制度安排,包括《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創業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試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關於創業板試點註冊制相關審核工作銜接安排的通知》《創業板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審核問答》《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問答》等。

進一步明確創業板定位

為明確創業板定位,突出創業板特色,進一步提升擬上市企業申報質量,促進創業板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深交所從四個方面引導、規範創業板發行人申報和保薦人推薦工作:

一是明確支持和鼓勵符合創業板定位的創新創業企業在創業板上市,並支持傳統產業與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深度融合,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是堅守創業板定位,結合以高新技術產業企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為主的板塊特徵,設置行業負面清單,原則上不支持房地產等傳統行業企業在創業板上市。

三是為更好支持、引導、促進傳統行業轉型升級,明確與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深度融合的行業負面清單中傳統企業,仍可在創業板上市。

四是按照“新老劃斷”原則,明確在審企業不適用行業負面清單的規定,進一步做好新舊制度銜接,穩定市場預期。

優化發行上市條件

深交所制定更為多元、豐富的上市條件,允許一定規模的未盈利企業、紅籌企業、特殊股權結構企業在創業板上市,適應不同成長階段和不同類型創新創業企業的上市需求,擴大市場覆蓋面和包容性。

深交所就紅籌企業申報創業板發行上市和交易中涉及的對賭協議相關安排、股本總額計算、營業收入快速增長認定、證券特別標識、信息披露適應性調整、退市指標適用、投資者權益保障等事項,也作出針對性安排。調整紅籌企業股本總額及股權結構上市條件,明確股本總額按股份總數、存託憑證份數計算,明確 “營業收入快速增長”判斷標準。

豐富和完善退市指標

深交所豐富和完善退市指標,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為準並組合營業收入指標,精準出清無持續經營能力的空殼公司;新增市值類退市指標,完善交易類指標,充分發揮市場化退市功能;優化退市流程,取消暫停上市、恢復上市,交易類退市不再設置退市整理期,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停牌時點後移並不再設置“逃跑期”,提升退市效率。

深交所將市值退市指標調整為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市值低於3億元;完善財務類退市標準,公司因觸及財務類指標被實施*ST後,下一年度財務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的,也將被終止上市。

此外,深交所還針對不同退市情形細化過渡期安排,明確市場預期,實現平穩過渡,確保新舊規則銜接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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