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格執行退市制度,鞏固常態化退市機制,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日前發佈相關通知,對已被實施財務類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以下簡稱“退市風險公司”)2022年年度報告信息披露工作提出監管要求。
圖為上海證券交易所外景。(上交所供圖)
此次滬深交易所發佈的《關於加強退市風險公司2022年年度報告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提出,適度增加退市風險揭示的披露頻次,要求退市風險公司在會計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披露首次風險提示公告,並在該公告披露後至年度報告披露前每10個交易日披露1次風險提示公告。
通知增加年報編制進展披露要求,要求退市風險公司分別在年度報告預約披露日前20個交易日和10個交易日披露年報編制及最新審計進展情況。同時明確,退市風險公司如涉及業績預告相關指標觸及退市標準、尚未聘請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是否觸及退市情形的判斷與公司存在重大分歧等7類較高終止上市風險情形的,應予以重點提示。
此外,通知還重點關注規避退市相關事項,圍繞營業收入扣除金額確認、非經常性損益認定等焦點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監管要求。(記者姚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