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的兩融違規,給帶來了多張罰單,涉事員工面臨內部經濟問責。
7月2日,證監會掛出3張罰單,針對2018年上半年,恆泰證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過程中存在的“為客户與客户、客户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便利和服務,將客户信用資金賬户、信用證券賬户提供給他人使用”等問題進行問責。
經查,2018年上半年,恆泰證券在開展融資融券業務過程中存在為客户與客户、客户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便利和服務的問題。具體包括,協助資金分配劃轉,協助“墊資開户”、規避客户適當性管理要求,協助放大兩融授信額度。
同時,恆泰證券還涉嫌將客户信用資金賬户、信用證券賬户提供給他人使用。以及未對客户規避融資融券標的管理情況予以有效監控,對融資標的變更審批流程不規範,反映出公司內部控制等存在缺陷。
而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應對客户申報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不得將客户的資金賬户、證券賬户提供給他人使用;未經證監會批准,任何證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資、融券,也不得為客户與客户、客户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務。
為此,中國證監會決定對恆泰證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要求該公司對上述問題予以整改,於3個月內向內蒙古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對違規行為負有責任的劉全勝、餘安義、陳褘傑、陳建功等人,要進行內部經濟問責,並向內蒙古證監局書面報告結果。
與此同時,證監會還對相關違規事項的四個責任人進行了問責和處罰。
其中,劉全勝作為恆泰證券時任副總經理分管機構交易部,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領導責任。證監會決定通過官方網站對其予以公開譴責。
餘安義作為恆泰證券機構交易部負責人、陳褘傑作為恆泰證券機構交易部相關團隊負責人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自行政監督管理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融資融券與經紀業務相關職務。
恆泰證券機構交易部合規專員陳建功也認定為不適當人選,自行政監督管理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兩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合規相關職務。
事實上,早在去年11月,恆泰證券機構交易部員工張超就曾因同樣的緣由,被證監會採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可見兩融業務違規事件,對恆泰證券的影響並不算小。
從年報數據來看,在2018年行業監管趨嚴和證券市場行情下降的背景下,恆泰證券融資融券業務餘額為人民幣32.49億元,較2017年末下降39.30%。
而隨着2019年證券行情的轉暖,市場對資金需求明顯增加,截至2019年底,恆泰證券融資融券業務餘額為人民幣39.9億元, 較2018年末增長22.83%,但距離2017年53.52億元的規模高點仍有不小的距離。
中證協數據則顯示,2018年恆泰證券融資融券業務利息收入為3.71億元,在90家有數據統計的證券公司中排名第39;而2019年上半年,恆泰證券融資融券業務利息收入僅為1.49億元,在94家證券公司中排名第46,下滑7位左右。
近兩年來,不管是業務收入佔比還是再融資募資投向,都顯示出券商正在持續壓降股票質押規模,資本投入向兩融業務傾斜的趨勢。
有券商人士告訴券商中國記者,結合海外成熟市場經驗和市場有效需求,兩融業務確實可以作為資本中介業務後續的一個着力點,這也正是為什麼越來越多的券商正在把相當比例的資金投入到兩融業務中,兩融業務的佔資規模也相對較大。
在此背景下,兩融業務的合規問題也就顯得尤為重要。
事實上,自去年起,監管機構就開始了一輪針對證券公司兩融業務違規的查處工作。
據券商中國記者的不完全調查,去年12月至今,至少有7家券商曾因兩融業務違規被證監機構處罰,違規人員基本都是分支機構員工,主要違規事項也主要集中在“為客户與他人之間的融資提供便利”方面。
例如,不久前的6月3日,浙江證監局對原大通證券杭州古墩路證券營業部負責人賀行強,採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對該營業部員工陳華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浙江證監局認為,賀行強存在違規為客户與他人之間的融資提供便利的行為,陳華存在違規替客户辦理證券交易、為客户與他人之間的融資提供便利的行為,反映出營業部在動態監控客户交易活動、嚴格規範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等方面存在薄弱環節。
2019年12月,至少有6家券商的分支機構員工因“為客户的融資活動提供便利”等問題收到監管機構罰單。而部分券商還因未能有效動態監控客户交易活動,未及時報告、處置重大異常行為,在分支機構管理、異常交易和操作監控等方面存在不足,被監管機構處罰。
總結來看,上述違規案例中頻繁涉及到的違規行為還包括:存在替客户辦理證券交易操作,在不具備證券投資諮詢執業資格的情況下向客户推薦股票,未充分核實、報告相關客户賬户的實際操作人、實際受益人、賬户資金來源歸屬等重要信息並防範風險等。
恆泰證券2020年可謂是流年不利,包括上述三張罰單在內,今年已被證監機構處罰5次。
其中4月22日,同樣是因為違規為客户之間的融資以及出借證券賬户提供中介和其他便利,恆泰證券北京廣安路證券營業部負責人劉宇清被北京證監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2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等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而到了6月15日,恆泰證券潮州城新西路證券營業部員工陳樹雄,則被廣東證監局查出在任職期間,存在替客户辦理證券認購、交易的行為,被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