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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喊話養老金融產品要這麼做!“名不副實”產品迎退場大限

由 甫全勝 發佈於 財經

北京商報訊(記者 陳婷婷 胡永新)涉老金融產品異常火爆的同時卻常見騙局,養老金融業務如何“行得正,走得端”成為監管部門亟待解決的問題。5月9日,北京商報記者獲悉,銀保監會近日向部分銀行、理財公司、人身保險公司等發佈《中國銀保監會關於規範和促進商業養老金融業務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共提出十三項規範性要求。

“結合2021年國民養老保險公司的成立和2022年4月21日《關於推動個人養老金髮展的意見》的發佈,不難看出我國政府正在加快第三支柱個人養老計劃的建設,強化養老金融的專業性。”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副主任李文中如是分析。

那麼,養老金融業務有哪些?《通知》提出,支持和鼓勵銀行保險機構依法合規發展商業養老儲蓄、商業養老理財、商業養老保險、商業養老金等養老金融業務。此外,還支持和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向客户提供長期直至終身的養老金領取服務,探索將商業養老金融產品與養老、健康、長期照護等服務相銜接,豐富養老金領取形式。

税收政策方面,《通知》指出,符合銀保監會規定的銀行理財、儲蓄存款、商業養老保險等運作安全、成熟穩定、標的規範、側重長期保值的滿足不同投資者偏好的金融產品可納入個人養老金投資範圍,享受國家規定的税收優惠政策。

《通知》還支持和鼓勵銀行保險機構之間開展業務合作。優化商業養老金融產品設計、渠道推廣、市場營銷、投資管理、風險管控等。商業養老金融業務合作費用水平原則上不高於本機構其他同類型業務。

“《通知》特別提到銀行和保險之間怎麼合作,因為銀保渠道的合作有利於推廣養老金產品,所以促進鼓勵銀保合作,對擴大個人養老金的覆蓋面是有幫助的。”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中國保險與養老金研究中心研究總監朱儁生表示。

從銀行保險機構為消費者提供服務、產品的角度來看,《通知》提出,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持續開展客户教育;合理評估養老需求、風險承受能力等,再向其推介銷售適當的養老金融產品。此外,保險機構開展商業養老金融業務應體現養老屬性,產品期限符合客户長期養老需求和生命週期特點。朱儁生表示,有些打着個人養老名義的金融產品,但其實做短期理財。《通知》進行了規範,鼓勵真正跟長期養老相關和生命週期相關的一些產品。

當前,養老金融還亟待解決的問題包括:一些不法分子打着投資養老名義,承諾高利率回報且提供預留養老牀位、預定養老房間等服務,向老年消費者非法籌集資金。對於《通知》重申嚴防打着養老名義做短期理財或者進行詐騙的行為,在李文中看來,首先是當前嚴監管、防風險和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需要。其次,短期理財可能會帶來很大風險,損害民眾對金融機構的信任與信心,金融詐騙頻發更會侵蝕民眾的信任。再次,國家將要全面對個人養老型金融產品實施税收優惠政策,但不會允許讓那些難以實現養老目的,存在較大風險,容易擾亂金融市場的金融投資也打着養老金融產品的名義逃避國家税收。

《通知》提出多項不得:不得包含與事實不符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商業養老理財產品不得宣傳預期收益率。李文中認為,不得宣傳預期收益率這項要求是相關監管政策的延續。禁止宣傳預期收益,消費者購買理財產品風險自擔一方面能夠減少消費者購買理財金融產品的糾紛,有效防範理財型金融產品所帶來的系統性金融風險,保障金融安全。

在4月25日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銀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負責人王宏鶴此前在國新辦吹風會上表示,監管部門將加強對個人養老金相關金融業務監管,嚴厲打擊違規行為,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確保國家惠民政策落到實處,逐步構建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體系。

《通知》也提出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按照依法合規、穩妥有序、保護客户合法權益的原則,對名稱中帶有“養老”但不符合《通知》規定的金融產品進行更名或清理,並於2022年6月30日前向監管部門報送整改情況。同時,對於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商業養老金融產品,銀行保險機構可在產品名稱和營銷宣傳中使用“養老”字樣;其他金融產品不得在名稱和營銷宣傳中使用“養老”或其他可能造成混淆的字樣。

當前涉老金融潛力巨大,老年人口規模數以億計,相關服務需求有巨大的發展潛力,而更加規範的金融服務將為他們提供更強有力地支持。業內人士表示,《通知》的出台旨在規範和促進商業養老金融業務發展。李文中表示,未來金融機構發展養老業務一定要符合養老金融產品的內在要求,注重投資的長期性、穩健性,投資方向符合國家戰略與產業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