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新材料保險迎新規:細化責任限額、廢除綜合費率表

北京商報訊(記者 陳婷婷 周菡怡)新材料已成為現代高技術發展的先導和基石,然而“有材不好用,好材不敢用”現象嚴重影響了其成果轉化應用。11月11日,北京商報記者獨家獲悉,為鼓勵行業根據市場、情況靈活調整費率,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近日對《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綜合保險示範條款》(以下簡稱《條款》)進行了修訂,同時廢除了《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綜合保險費率表》(以下簡稱《費率表》)。

何為新材料?新版《條款》將其定義為“新出現的具有優異性能或特殊功能的材料,或是傳統材料改進後性能明顯提高或產生新功能的材料。”據工信部預計,2020年底,我國新材料產業總產值將超過6萬億元,2035年總體實力將躍居全球前列,新材料發展可謂進入了黃金時期。

緣何要將新材料納入保障範圍?對此,某財險公司相關人士表示,新材料進入市場初期需要經過長期的應用考核,產品應用、測試、評價等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資金、時間成本較高,用户使用新材料也存在較大風險。在此背景下,相關保險補償機制應運而生。

對比不難發現,新舊版《條款》在保險責任範圍的圈定上並無太大差異。在保險責任方面,新版《條款》劃定了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修理、更換或退貨等經濟賠償責任,以及對第三者經濟賠償責任。

責任限額與免賠率方面,新版《條款》除了規定原有的每次事故被保險新材料損失責任限額、每次事故第三者責任限額、法律費用累計責任限額和每次事故法律費用責任限額以及累計責任限額外,還新增了每次事故責任限額、被保險新材料損失累計責任限額、第三者累計責任限額。根據《條款》,保險人在扣除相應免賠額之後,在責任限額之內賠付。

中國社會科學院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分析稱,該修訂沒有增加免賠項目,但增加了責任限額的類型,會減少一些情形下的賠付,包括一次事故同時涉及較大的材料損失、第三者責任和法律費用時,每次事故的賠付不大但出險次數很多時。

在投保人、被保險人各自應承擔義務方面,新版《條款》將原版條款的“投保人未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按照投保人實交保險費與應交保險費的比例承擔保險責任”修改為“投保人未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而在保後賠償處理方面,新版《條款》就賠償金額和賠償限額之間的關係,對相關表述進行了細化和擴展,將原版中“各項賠償金額”所包含的項目分列明示,包括被保險新材料損失、第三者責任和法律費用的賠償金額,三者及其總和均不可超過各自對應的責任限額。其中,新版《條款》額外規定對運輸費用和交通費用的賠償金額不超過每次事故被保險新材料損失責任限額的30%。

新版《條款》下發同時,為何又廢除《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綜合保險費率表》?對此,王向楠分析表示,新材料的涵蓋範圍廣、產品更新快,廢除《費率表》能推動各公司採取更有針對性、更合理的費率,並促進產品和服務創新,這是市場化改革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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