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信披“蹭熱點”炒股價,證監會新規説不

3月19日,證監會發布新修訂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對信息披露監管中面臨的突出問題進行規範完善。信披新規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

2007年,證監會發布《信披辦法》。近年來,隨着資本市場的改革發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2020年3月1日,新修訂的《證券法》正式施行,信息披露的有關制度也需要通過《信披辦法》來貫徹落實。證監會表示,有必要結合新的情況與形勢,對《信披辦法》進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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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修訂情況説明中,證監會表示,一方面,新《證券法》對信息披露進行了專章規定,系統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明確了信息披露的原則要求,授權中國證監會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的範圍,對於自願披露行為、公開承諾的信息披露等提出了規範要求,並大幅提高了信息披露的違法違規成本,這些都需要在《信披辦法》貫徹體現。

另一方面,修改也要着重解決信息披露監管中面臨的突出問題。針對個別上市公司濫用自願披露“蹭熱點”、董監高在定期報告披露時集體發表異議聲明等突出問題,需要在《信披辦法》中作出針對性安排。

在新增簡明清晰、通俗易懂的原則要求的同時,《信披辦法》還完善了自願披露制度,細化自願披露的具體標準,明確自願披露的持續性和一致性原則,強調不得利用自願披露的信息不當影響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進一步規範自願披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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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信披辦法》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以新聞發佈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臨時報告義務。

披露媒體方面,《信披辦法》將指定媒體改為規定媒體,同時為進一步降低企業信息披露成本,明確定期報告、收購報告書等信息披露文件僅摘要需要在紙質媒體披露,其他內容在證券交易所的網站和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報刊依法開辦的網站披露。

哪些報告為定期報告?《信披辦法》明確,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

而不在《信披辦法》中規定季度報告內容,季度報告的披露要求可由證券交易所在其業務規則中明確,保障對投資者知情權的保護力度不降低。

《信披辦法》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規範董監高對外發布信息行為,應當制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外發布信息的行為規範,明確非經董事會書面授權不得對外發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如何提升監管執法效能?《信披辦法》規定,不再對股東、實際控制人未配合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單獨設置法律責任,如相關主體屬於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相關主體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可直接按照《證券法》 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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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針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在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審議、審核定期報告時投贊成票,又在定期報告披露時表示無法保證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行為,《信披辦法》也專門設置了法律責任。

圖片來源:證監會官網截圖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户端 | 記者 孫杰

編輯 孫杰

流程編輯 劉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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