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市場牽動上億家庭、數億人民的利益,尊重投資者、保護投資者,不僅是資本市場監管工作的具體體現,也是資本市場自律管理工作的應有之義。
為切實維護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規範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的投資者投訴處理工作,提高對投資者的服務水平,在第三屆“5.15投資者保護宣傳日”,在中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的指導下,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聯合併發布了《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投資者投訴處理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中國證券業協會投資者服務與保護委員會牽頭制定了《證券公司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規範》(以下簡稱《規範》)。
《指引》和《規範》進一步貫徹了《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證監會關於投資者保護和投訴處理工作的要求,是落實建立關於健全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政策體系的重要舉措,是全面構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政策體系工作中的重要一環。《指引》和《規範》對於投資者保護體系構建的具體作用,主要體現有:
一、進一步明確了投資者權益保護範疇
《規範》清晰界定了投資者權益保護的範疇,明確了“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是指證券公司建立完善投資者權益保護相關管理機制和制度流程,規範對投資者提供產品和服務的行為,暢通與中小投資者的溝通渠道,依法妥善處理投資者糾紛等活動,以推動實現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業務往來的各個環節得到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對待。有利於統一經營機構對於投資者權益保護的認識,進而在行業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上統一規範化。
二、對經營機構投資者保護提出細化要求
《規範》除了在組織與制度保障上對經營機構總體要求、組織構架、工作職責、制度要求、培訓要求、投訴處理、調解處理、公示要求、留痕記錄、稽核審計等方面作出細化要求外,更對經營機構在投資者服務、投資者教育、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營銷宣傳、打擊非法證券、上市公司投資者保護、格式條款管控、保障投資者知情權、保障投資者自主選擇權、保障投資者財產安全、保障投資者信息安全、適老化改造等投資者保護具體方面進行了全方位的規範要求,特別注重了對投資者羣體中老年人投資者的服務保障,有利於切實提高經營機構投資者權益保障的有效性。
三、明確投訴及投訴受理的範疇
《指引》清晰界定了投訴的範疇,明確了“投訴”是投資者在購買證券基金期貨產品或接受相關服務時,與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以及其分支機構,或其從業人員發生民事糾紛,要求解決糾紛的行為。《指引》還在界定“投訴”範疇後細緻地規定了不予受理的情形,既解決了各經營機構在投訴處理實操過程中的容易遇到的尷尬問題,又有利於節約有限的投訴處理資源,便於經營機構集中精力處理符合投訴受理要求的有效投訴,有利於為其他確係存在待處理糾紛的投資者及時解決問題。
四、明確經營機構對“12386”熱線轉辦投訴處理要求
“12386”熱線是中國證監會提供給投資者投訴維權的重要渠道,保障熱線持續通暢對於維護投資者權益具有重要意義。《指引》通過規定,統一了經營機構在辦理“12386”熱線轉辦投訴材料提供的要求,要求經營機構清晰地整理提供回覆投訴原因、處理經過及辦理結果。明確了經營機構對熱線轉辦投訴的退回機制,強調了經營機構對熱線投訴辦理的及時性,有利於保障“12386”熱線投訴處理渠道持續暢通運行。
五、強調了投訴未達成和解情形下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
《指引》和《規範》向經營機構及投資者指明瞭在投訴雙方溝通未達成和解的情形下,可以採取的解決措施,包括:向協會、投保機構及其他有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通過引導投資者及經營機構充分利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引入第三方參與,更加公平、公正地審視投資者投訴內容,有利於獲得更加公正並傾向於保護投資者權益的投訴解決方案。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在投訴處理過程中的引入,有利於提高投資者訴求處理效率,有利於維護資本市場平穩運行。
六、明確了自律檢查、懲戒措施
《指引》《規範》明確了自律管理機制,確立了行業協會對經營機構投資者保護和投訴處理自律檢查形式及自律懲戒措施。通過行業協會按照《指引》和《規範》進行的非現場、現場檢查,有利於及時發現行業內經營機構在投資者保護和投訴處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有利於及時糾正錯誤、彌補不足,確保經營機構投資者保護工作依法依規落實。自律懲戒措施是行業協會督導經營機構切實按照《指引》和《規範》履行投資者保護職責的有力保障,是行業協會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堅實後盾,有利於督促經營機構合法合規落實投訴處理。
投資者是資本市場發展之本,投資者保護工作是資本市場重要基礎性工作。全行業應以《指引》和《規範》發佈為契機,把不斷滿足人民羣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作為奮鬥目標,在中國證監會的領導下,增強合力,共同推進,服務好投資者,維護好投資者權益,增強投資者在資本市場中的安全感和獲得感,開創全方位、立體化的投資者保護體系建設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