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宋亦桐)為規範信託業保障基金和流動性互助基金(以下統稱“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保護信託當事人合法權益,有效化解和處置信託業風險。2月11日,銀保監會官網發佈信息,銀保監會商財政部對《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形成了《信託業保障基金和流動性互助基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辦法》明確,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基金可以參與信託公司風險化解,使其恢復正常經營;若信託公司被撤銷或破產清算,基金不得對其實施救助,基金不得用於向受益人進行剛性兑付。
圖片來源:銀保監會官網
2014年,原銀監會、財政部聯合印發《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信託業保障基金設立以來,對於促進行業穩定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當前,信託行業運行穩健,業務轉型持續推進,總體風險完全可控。同時,信託業保障機制在實踐中也面臨一些新的問題和挑戰。為更好發揮基金化解和處置行業風險的功能,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銀保監會商財政部制定了《辦法》,《辦法》共七章、四十七條,包括總則、基金治理架構、基金的籌集和管理、基金的使用、風險管控、監督管理、附則。
《辦法》明確,信託業保障基金是指由信託公司繳納,用於處置信託公司系統性風險、具有較大外溢性風險以及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風險的資金;流動性互助基金是指由信託業市場參與者共同籌集,主要用於信託業流動性調劑的非政府性行業資金。
《辦法》同時明確了基金定位和使用方式,流動性互助基金主要發揮信託業流動性調劑功能。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信託業保障基金可以通過階段性持股、設立過橋機構等方式參與信託公司風險處置。
金樂函數分析師廖鶴凱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分析稱,明確基金定位和使用方式,就是對過去數年問題信託公司處置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的解決思路的總結和對未來可能出現問題的信託公司的前瞻性考量。
在基金繳費標準方面,監管明確了信託公司不再按淨資產1%認購基金,而是規定信託業保障基金由信託公司按照各類信託業務收入和固有業務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其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流動性互助基金實行資金信託按新發行金額的1%逐季認購,其中,實質提供融資的資金信託由融資方認購,投資標準化產品的資金信託由信託公司認購,投資非上市股權的資金信託由用款方認購;財產信託由信託公司按其收取報酬的5%逐年認購兩類籌集標準,必要時可以根據信託行業轉型和風險化解情況進行調整。
《辦法》中特別指出,基金不得用於向受益人進行剛性兑付。剛性兑付是指信託公司在信託產品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難時,出於避免聲譽風險等目的,在兑付金額與盡責程度缺乏關聯性的情況下,仍以固有資金接盤、其他信託產品承接或第三方代償等方式兑付受益人本金或收益的行為。
除此之外,當信託公司面臨流動性危機或清償風險,可能導致系統性風險、較大外溢性風險以及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風險時,監管部門可以要求信託公司採取拓寬資金來源、增資擴股或市場化重組等自救措施,恢復持續經營能力;若信託公司自救失敗,應當核減資本直至資本清零,原股東退出;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基金可以參與信託公司風險化解,使其恢復正常經營;若信託公司被撤銷或破產清算,基金不得對其實施救助。基金參與化險,應當遵循社會公平性原則,避免產生逆向激勵。
廖鶴凱進一步強調稱,《辦法》總結了信託業保障基金運行多年的實踐經驗,對不合理的部分進行了改進,並給後續細化認購標準預留了空間,給合規經營管理出色的信託公司以更佳規範的政策鼓勵先進,促進行業優化。此外,此類嘗試更加市場化的方式運營基金,可最大限度地避免逆向選擇帶來的道德風險,強化問責機制,為基金合理有效運營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