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2月19日訊 國務院近日公佈《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了我國境內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醫療救助基金等醫療保障基金的使用及監管,《條例》將於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強調,醫療保障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挪用。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參保人員等不得通過偽造、變造、隱匿、塗改、銷燬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定點醫藥機構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直至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有執業資格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資格。
參保人員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複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等,將被暫停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個月至12個月。個人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規定處理外,還應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條例》要求,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建立定點醫藥機構、人員等信用管理制度,根據信用評價等級分級分類監督管理,將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行政處罰結果等情況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相關信息公示系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懲戒。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佈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檢查結果,加大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違法案件的曝光力度,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投訴侵害醫療保障基金的違法違規行為。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暢通舉報投訴渠道,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並對舉報人的信息保密。對查證屬實的舉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編輯:董小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