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想控股成員公司員工涉嫌內幕交易,虧損超70萬,被罰10萬元
萬達電影對萬達影視的併購曾引起多方關注。近日,北京證監局發佈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將這一事件再次推向人們視野中。
決定書顯示,時任弘毅投資總監曾徵在2016年萬達電影併購案中,在內幕交易敏感期大規模買入涉案股票,其行為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202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儘管截至2018年11月,曾徵賬面虧損78.62萬元。但根據《證券法》曾徵仍然面臨10萬元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弘毅投資為聯想控股成員企業,目前在文化娛樂、醫療健康等多領域投資百餘家中外企業,包括石藥集團、錦江股份、新奧股份、天境生物、完美日記、叮咚買菜、美術寶等知名企業。
涉嫌萬達電影內幕交易
2016年初,萬達電影發佈公告稱擬收購萬達影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達影視),涉及重大資產重組。該項目引入了北京弘創投資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弘創投資)等27名投資者參與。
據瞭解,弘創投資為“弘毅投資”參與萬達影視項目的投資主體。同年8月,萬達電影表示,受萬達影視收購美國傳奇影業完成時間短,體量較大,且涉及中美兩地電影製作等業務,中止該重大資產重組事項。
2017年2月,萬達影視表示將美國傳奇影業從萬達影視中剝離,隨後簽署了《出資轉讓協議書》;3月,萬達影視股東會決議決定對公司進行減資,並與弘創投資等簽訂《股權回購協議》;4月萬達影視進行了定向減資,部分投資者退出。
據瞭解,剝離傳奇影業和部分投資者退出是萬達影視重大資產重組項目重組等必要前提。4月,萬達電影組織中介機構探討重組方案,組織中介結構進行盡職調查。
7月,萬達電影發佈重大事項停牌公告稱,公司擬籌劃重大事項,隨後表示,本次籌劃的重大事項為擬發行股份購買萬達影視100%股權,涉及重大資產重組。
根據2005年《證券法》,在2017年2月和發佈重大停牌日期7月4日前,萬達電影的相關資本運作構成內幕信息。
曾徵時任弘毅投資的投資總監,全程參與了弘創投資對萬達影視項目的投資、減資等過程,根據《證券法》要求,“由於業務往來知悉或可能知悉該事項的相關人員”,為內幕信息知情人。
作為內幕消息知情人,難免“河邊濕鞋”。在2017年2月13日至7月4日內幕交易敏感期內,曾徵利用妻子“張某”的證券賬户,以家庭自有資金共買入8.27萬股,成交金額465.71萬元,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第1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202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賬面虧損超70萬,被罰10萬
曾徵申辯表示,妻子“張某”賬户中的萬達股票已經賣出,且存在虧損,責令處理萬達電影股票不具備履行條件。據瞭解,截至調查日2018年11月5日,“張某”尚未賣出案涉股票,賬面虧損78.62萬元。
此外,曾徵還對內幕交易信息進行了申辯,他提出,第一,萬達影視剝離傳奇影業是公開信息,並非本案內幕信息。
第二,本案內幕信息是萬達電影擬發行股份購買萬達影視100%股權事項,是《證券法》規定的內幕信息,行政機關無權對《證券法》進行擴大解釋。
第三,本案內幕信息形成時間不早於2017年6月19日,本案認定2017年2月13日為內幕信息敏感期起始時間錯誤。
第四,相關證據內容不能確認剝離傳奇影業是萬達影視重大資產重組項目成功的必要前提,本案中部分投資者退出是重組必要前提更沒有依據。
對此,北京證監局認為,第一,本案內幕信息及內幕信息起始時間的認定符合法律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第二,剝離傳奇影業及部分投資者退出,為萬達影視的後續資產重組掃除了障礙,既是萬達影視重大資產重組項目再次啓動的起點,也是該項目成功的必要前提。該認定符合案涉重組事項的邏輯和進程,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第三,根據曾徵與張某的聊天記錄等證據,“張某”證券賬户交易萬達電影股票主要由曾徵進行決策,張某進行具體下單操作,我局對於違法主體的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決定書顯示,採納曾徵關於已全部賣出萬達電影股票且虧損的申辯意見,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202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曾徵處以10萬元罰款。
上市公司相關方涉嫌內幕交易屢禁不止。值得注意的是,今年9月,證監會就修訂《關於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該制度的修訂是為了推動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內幕信息管理制度,增強上市公司及相關方防控內幕交易的意識,為防範和打擊內幕交易行為提供製度保障。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胡萌 編輯 徐超 校對 李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