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30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29日公佈對工銀安盛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滬銀保監罰決字〔2020〕5號顯示,工銀安盛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未經批准變更公司營業場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上海銀保監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對其罰款2萬元。
上海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滬銀保監罰決字〔2020〕4號)顯示,趙毅斌為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上海銀保監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給予趙毅斌警告並處罰款1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四條: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一)變更名稱;(二)變更註冊資本;(三)變更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四)撤銷分支機構;(五)公司分立或者合併;(六)修改公司章程;(七)變更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八)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保險公司違反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處罰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