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股權質押公司破產應如何處理,怎麼規定的?

股權質押,通俗點講是權利質押的一種,為了更好的落實我國的擔保制度。可是,股權質押也是有風險的,那麼股東股權質押公司破產應如何處理,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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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股權質押公司破產應如何處理,怎麼規定的?

股東股權質押公司破產應如何處理,怎麼規定的?
北京市大嘉律師事務所王柏涵律師解答:

股東及法人的要承擔組織破產清算的法律責任。有限公司股權質押應當在記載在股東名冊;

適用《公司法》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即質押權人可以通過股權轉讓實現質權,出質的股東因股權轉讓而喪失股東權;質權優於債權,即當質押權人不能實現質權時,其對破產財產具有優先受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

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北京市大嘉律師事務所王柏涵律師解析:

股權價值明顯減少造成質權人損失主要包括兩方面:

一方面,質權人的債權實現受到威脅。由於質權實現有賴於股權拍賣、變賣或者折價時的價位,如果股權價值在質押期間明顯下跌;屆時如債務人未清償債務,且不具有償還能力,而質押股權又因價值減少而不足以清償債權。那麼,質權人的債權實現將直接受到威脅。

另一方面,質權人可能對股權價值減少不知情,無法及時要求出質股東履行補救義務。即使股權價值波動,由於質權未能直接參與目標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難以第一時間獲得目標公司的內外部信息以及股權價值減少的消息。因此,也就無法及時要求出質股東提供補充擔保或者提前清償的補救義務。因此,作為質權人,在取得股權質權後,其應當首要防範的就是質押股權的價值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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