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F再迎壯大機遇!上交所和深交所同修ETF細則,T+0和T+1交易差別何在?銀行間債券ETF呼之欲出
財聯社(上海,記者 韓理)訊,12月4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別發佈了修訂後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和《深圳證券投資基金交易和申購贖回實施細則》。
近年來,隨着ETF產品創新節奏的加快,證券市場交易機制也在不斷的豐富和完善。今年1月,上交所針對商品期貨ETF的交易修訂了一次細則,而從這次的上交所和深交所同時修訂來看,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針對市場期待已久的銀行間債券ETF。
根據規定,修訂後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將於2020年12月4日起施行,而《深圳證券投資基金交易和申購贖回實施細則》則是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第五十四條相關修改自2020年12月28日起施行。
同時增加銀行間債券ETF規定
財聯社記者注意到,兩個交易所修改的細則並不一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中,新增了第二十四條,針對買賣、申購、贖回債券ETF和銀行間債券ETF分別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買賣、申購、贖回跟蹤標的指數成份證券僅包括證券交易所上市債券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額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當日買入的基金份額,同日可賣出或贖回;(二)當日以組合證券為對價申購的基金份額,同日可賣出或贖回;(三)當日以現金為對價申購的基金份額,交收完成後方可賣出或贖回;(四)當日買入或贖回獲得的債券,同日可用於申購基金份額;(五)本所規定的其他要求。
對銀行間債券ETF的規定則是:(一)當日買入的基金份額,同日可以賣出;(二)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交收完成後方可賣出或者贖回;(三)本所規定的其他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在《深圳證券投資基金交易和申購贖回實施細則》中,僅對銀行間債券ETF作出了相關規定,且與上交所的細則存在差異。
一是第三十八條增加一款:“投資者交易、以組合證券為對價申贖所跟蹤指數成份證券包含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品種的跨市場債券ETF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當日買入的ETF份額,次一交易日可以贖回;(二)當日申購的ETF份額,在交收前不得賣出或者贖回。”
二是第三十九條增加一款:“所跟蹤指數成份證券包含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品種的跨市場債券ETF不適用現金申購贖回。”
即上交所的銀行間債券ETF實行“T+0”交易制度,而深交所則是“T+1”的交易制度。滬上某基金公司量化投資總監告訴記者:“一般債券ETF是實行‘T+0’的交易機制,兩個交易所在這方面的差異其實由深交新增的條款‘不適用現金申贖’導致的。”
“‘不適用現金申贖’意味着銀行間債券ETF的交易只能以債的形式來交易,因此在銀行間向交易所轉變的過程中需要一個交易日的時間。”上述量化投資總監表示。
已有銀行間債券ETF申報
這位量化投資總監指出,深交所所提出的跨市場債券ETF不適用現金申贖這一條,事實上已經對債券的品種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同時存在在銀行間和交易所的債券品種絕大多數是利率債中的國債、少部分國開債和一部分企業債。目前並未有已經上市的企業債ETF和國開債ETF,這一舉動或許是在為國開債ETF做準備。”
財聯社記者注意到,就在12月4日晚間,博時基金、廣發基金、華富基金等多家基金公司已經申報了國開債ETF。
在上述量化投資總監看來,如果銀行間債券ETF能夠順利發展,實際上銀行間和交易所的一次破冰之旅。2019年5月20日,證監會與人民銀行聯合發佈了《關於做好開放式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創新試點工作的通知》,擬推出以跨市場債券品種為投資標的,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銀行間市場協議轉讓的債券指數公募基金。
在該通知發佈之後,也有基金公司迅速跟進,先後向證監會申報發行不少於7只銀行間可轉讓債券指數產品,但由於準備不充分而被監管層要求撤回。隨後一年多時間裏,關於這項工作遲遲未有進展。“從這個角度來看,此次《細則》的修訂可以説是具有重大的意義。”
不過,他也指出,在深交所的《細則》背後或許還需要等待多項配套政策。比如,兩個交易所均提出的“當日申購的ETF份額,在交收前不得賣出或者贖回”這一規定,需要中證登來出台相應的規則。此外,上述新增的規定僅由交易所提出,未來是否會同步在銀行間市場,還需等待外匯管理中心是否會出台的相匹配政策。
ETF創新產品層出
根據深交所的《細則》,在此次修訂版中,深交所明確是對推出所跟蹤指數成份證券包含銀行間債券市場流通品種的跨市場債券ETF,並對投資深滬港三地市場的跨市場股票ETF申購贖回模式進行優化。
對投資深滬港三地市場的跨市場股票ETF修訂,僅出現在深交所的《細則》中。分別為:
1、將第三項修改為“(三)跨市場股票ETF:指所跟蹤股票指數成份證券除本所上市股票外,還包括境內其他市場交易股票或港股通標的股票,且申贖對價包含組合證券的ETF。”這一條在修訂前為:(三)跨市場股票ETF:指所跟蹤股票指數成份證券僅為本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ETF。
2、將第五項修改為“(五)跨境ETF:指所跟蹤指數成份證券或投資標的包括境外證券,且以現金為對價申贖的ETF。”這一條在修訂前為:(五)跨境ETF:指所跟蹤指數成份證券包括境外證券的ETF。
上海一位ETF基金經理表示:“上述修訂就是對跨境和跨市場的定義進行了明確,以後投香港市場港股通標的的也是歸於跨市場的。”
“目前還沒有真正同時跨滬深港三地的ETF產品。”另一位滬上ETF基金經理指出,“目前存續的滬港深ETF多是股票範圍涵蓋滬深港三地,但由於交收原因,申購後賣出份額的效率仍為T+2,而真正的滬港深ETF可以達到T+0,效率得到提高。”
今年4月以來,多家基金公司積極申報了滬港深ETF,包括中證滬港深300、中證滬港深500等寬基指數ETF,也有中證滬港深互聯網、中證滬港深中國教育主題、中證滬港深雲計算產業、中證滬港深線上消費等熱門主題指數基金。
今年5月,上交所在《基金業務辦事指南(2020年版)》(下稱《辦事指南》)中增加了跨市場股票ETF(跨滬深港)。彼時就有業內人士猜測,ETF登記結算規則的修訂,或意味着上交所跨滬深港ETF漸行漸近。
近年來,被動型指數基金髮展越發成熟,創新產品也層出不窮。不僅表現在股票ETF的行業和主題類型上,債券ETF、商品ETF,甚至是以地區為主題的ETF也隨之出現。Choice數據顯示,截至12月3日,各類ETF產品的規模總和已經超過9000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