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平台經濟發展正處在關鍵時期,如何加強平台經濟領域反壟斷監管備受關注。
前不久召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強調,“要加強和改進平台經濟監管,促進公平競爭”。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明確指出,“堅持發展和規範並重,把握平台經濟發展規律,建立健全平台經濟治理體系,明確規則,劃清底線,加強監管,規範秩序,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國內和國際,促進公平競爭,反對壟斷,防止資本無序擴張”。去年底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將“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作為2021年要抓好的重點任務之一,要求健全數字規則,完善平台企業壟斷認定等方面的法律規範,加強規制,提升監管能力,堅決反對壟斷行為。
一般來説,平台經濟指的是採用互聯網信息技術手段搭建虛擬或真實的交易場所,促成雙方或多方供需交易並從中獲取利潤的新的經濟模式。近年來,由於互聯網技術的高速發展導致全球產業組織發生深刻變革,而平台作為新的組織形式,逐漸被應用於商業各個領域,平台經濟也由此興起。相對於傳統經濟而言,平台經濟在降低交易成本、擴大市場規模、提高經濟效益、深化社會分工、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等方面能夠發揮積極作用。但也要看到,當平台企業對市場份額和數據形成壟斷後,繼續提升產品服務質量不僅無法提升盈利水平,反而會增加運營成本,並會對市場競爭、消費者福利、創新創業等構成威脅,甚至會導致金融風險的增大。
從國際上看,發達國家也高度關注互聯網平台市場公平競爭問題,重點聚焦平台規則透明度、數據集中及其影響、算法操縱與算法合謀、平台市場勢力延伸等問題。在我國,根據《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要切實按照保護市場公平競爭、依法科學高效監管、激發創新創造活力、維護各方合法利益的原則,加強平台經濟領域反壟斷監管。
面對強化平台經濟領域反壟斷這一熱門話題,從經濟學角度進行深入思考,有助於探索和創新監管的有效路徑。
平台經濟產生壟斷的原因
為什麼有的平台企業會逐步走向壟斷並持續保持壟斷?分析起來,大致與以下幾方面有關。
其一,與數字經濟時代的新型經營模式有關。在數字經濟時代,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移動互聯網等數字技術大大降低了數字產品的搜尋、生產、運輸、跟蹤和識別等交易成本,極大拓展了市場的邊界,以傳統企業的方式來組織供給的必要性大幅下降,平台甚至可以通過個體連接的方式來組織市場交易,從而出現了新型經營模式,容易形成企業對市場的壟斷。
其二,與網絡外部性與規模經濟有關。平台經濟最顯著的特點之一就是網絡外部性,即市場中的網絡節點越多,市場給參與者創造的價值越高。但網絡的建立具有明顯的門檻效應,初期搭建平台基礎設施的成本非常高,而一旦進入目標市場,其邊際成本近乎於零,領先的企業能夠依賴用户數量帶來的超額收益分攤前期成本,不斷鞏固市場優勢,產生規模效應,並會走向壟斷。平台規模經濟產生於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連接擴大效應。若每個新的連接都增加了價值,那麼較大的網絡將比較小的網絡享有更大的規模回報,平台經營者為了攤薄前期成本,具有不斷拓展網絡的傾向。另一方面是為了降低摩擦成本。在普遍的信息不對稱情形下,契約糾紛時常產生,此時就會出現解決爭端的協商成本,平台企業可以利用其市場主宰地位高效解決爭端,使買賣雙方因忌憚付出信用、經濟等方面的代價而選擇尊重平台制定的規則。平台的市場佔有率越高,用户黏性就越高,解決摩擦的成本就越低。
其三,與數據、流量、算法的壟斷強化有關。進一步看,平台企業在形成壟斷後能夠長時間維持壟斷,主要基於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數據壟斷。平台企業收集了大量用户數據,對用户的行為進行跟蹤畫像,再進行有針對性的促銷、優惠和廣告投放,不斷創造新的利潤和數據。二是流量壟斷。平台企業利用網絡優勢持續彙集用户所需信息,進而壟斷用户流量,而流量優勢又可以通過平台業務延伸、衍生的方式,進行多維度擴張,不斷鞏固其流量優勢。三是算法壟斷。這是平台壟斷的一個獨有特徵,就是通過對本企業業務的特殊照顧或對競爭對手業務的隱形打壓來實現“自我優待”。比較典型的是,在檢索平台領域具有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在檢索排序過程中對自身商品或服務使用“優待性”的算法或規則。
平台經濟反壟斷的難點
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移動互聯網等數字技術的廣泛應用,造成了平台企業邊界的不斷擴大,不斷演進的網絡效應和多邊互動的市場結構對目前的反壟斷理念與技術造成挑戰,也使平台經濟領域反壟斷面臨一些困難。
所處市場範圍的界定劃分難明確。就經濟學實質而言,競爭意味着一個企業的存在對另外一個企業的利潤空間形成擠壓。值得注意的是,在數字技術的作用下,傳統企業邊界受到擠壓,平台企業邊界不斷擴大,這説明除了平台與平台之間的競爭外,新興的平台企業和非平台類傳統企業之間也存在着市場競爭關係,在反壟斷實踐中不應忽視這個方面。另外,平台企業的跨界經營也是值得重視的問題。數據作為一種虛擬資源,與實物資源不同,其通用性更強,平台企業在積累大量數據後,通常會出現規模擴大、跨界經營,這意味着其所處市場範圍的擴大。與此同時,互聯網平台各產品之間的功能界限愈發模糊,許多看似不同領域的產品隨着技術創新可以逐漸相互替代,客觀上也提高了競爭商品的認定難度。因此,對於平台企業市場範圍的界定,需要用更加宏觀的視野來審視。
傳統的價格分析方法難有效。在傳統的反壟斷執法中,對準確識別傾銷行為格外重視,並逐步發展出多種方法相互印證的模式,既有定性的分析方法,也有定量的測試。但在實踐中,原來看似比較精確的度量方法在平台經濟反壟斷中面臨着不再適用的問題。由於平台企業普遍採取交叉補貼的定價結構,造成某些時刻消費者付出的價格為零,無法繼續運用傳統的價格分析方法來分析壟斷行為。
平台兼併行為的認定難度大。平台企業取得壟斷地位後,會通過模仿創業企業的業務或者收購初創企業來壓制創業者,消除未來的競爭者。對於收購的反壟斷調查取證面臨諸多問題:比如,被大型公司收購也可能是初創公司的退出策略,盲目抵制兼併可能會損害初創企業的利益;被收購企業持有的特定數據資源和創新服務模式無法進行定價,監管部門很難以收購價格明顯小於公允價格的緣由要求停止收購;等等。
此外,如何平衡反壟斷與創新之間的關係也不好把握。相比於傳統反壟斷而言,思考平台經濟反壟斷問題時更應該重視壟斷與創新的關係,即在反壟斷的同時不能壓抑創新。
強化平台經濟反壟斷的建議
對於平台經濟,既應支持其發展有利於方便羣眾生活的積極的一面,又要創新監管理念和方式,落實和完善包容審慎監管要求,着力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實現互聯網市場上開放型生態競爭系統的穩定運行。
重視動態行為監管。平台寡頭的形成可能是基於網絡效應等帶來的效率優勢。因此,對這些平台的監管,不能僅考慮其市場壟斷地位,而是應該重點對其行為進行動態監管,核心是關注其是否有破壞競爭、損害消費者權益等方面的行為。應進一步完善平台企業壟斷認定方面的法律規範,將利用算法實施價格共謀、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行為納入反壟斷規制範圍。但是,在使用拆分等監管方式時需慎重。
強化金融領域監管。金融是特許行業,必須對金融領域平台企業進行更為嚴格的反壟斷監管。應結合宏觀審慎監管和功能監管措施,通過接入徵信系統等多種手段控制共債風險。同時,由於大型平台企業覆蓋多個業務領域,在金融領域之外,又通過其關聯企業涉獵電商、物流、營銷等領域,涵蓋了購物、出行、住宿、支付轉賬、投資理財、生活、公益等場景,使得監管部門難以掌握信息共享和使用的全貌。因此,建議加強信息共享,探索監管執法合作機制,充分發揮社會監督力量,及時發現相關領域存在的問題和風險隱患,提升監管效能。
建立結構分離體系。平台寡頭鞏固其壟斷地位的一個重要措施是利用槓桿效應進行跨市場集成,從而將其壟斷優勢進行強化。這種跨市場集成既可能是平台利用其數據優勢、流量優勢和技術優勢進行業務縱向或橫向擴張而形成,也有可能是直接通過併購達成。值得注意的是,平台寡頭進行跨市場併購時,一般在新的市場內並沒有顯著的市場優勢,因而也沒有達到反壟斷申報的標準。然而這種併購有可能導致平台寡頭在新的市場中形成新的壟斷力量。對此,可考慮建立一套解決槓桿效應的結構性分離和預防性禁令措施,對互聯網優勢平台進入上下游行業進行必要的規制。
堅持鼓勵創新發展。平台企業邊界擴大的合理性來自於對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移動互聯網等新興數字技術的大量應用,在反壟斷執法層面上應考慮市場勢力持續的時間長度和收益水平,激勵平台企業發揮研發正外部性方面的積極作用。建議在平台反壟斷中給予創新貢獻更大的考察權重,以此作為評判壟斷的重要標準之一。
(作者單位:中央黨史和文獻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