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修改證券公司次級債管理規定

  本報見習記者 吳曉璐

  5月29日,為落實新證券法有關要求,支持證券公司充實資本,增強風險抵禦能力,更好服務實體經濟,證監會對《證券公司次級債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證監會表示,此次《管理規定》的修改主要包括四項內容:一是允許證券公司公開發行次級債券。二是為證券公司發行減記債等其他債券品種預留空間。三是統一法規適用。將規定中機構投資者定義統一至《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要求,將次級債券銷售相關要求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進行調整。四是增加《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修訂後的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等作為上位法依據。

  “證監會修改《管理規定》,主要是為了豐富證券公司的資本補充工具,有利於擴大證券公司融資渠道,提高流動性。”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華福證券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次級債和減記債都能補充證券公司的資本金,增強證券公司的抗風險能力,進而避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發生。”國際新經濟研究院副院長鄭磊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證監會表示,自2010年證券公司次級債相關規定實施以來,次級債在拓寬證券公司融資渠道、支持證券公司補充資本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近三年,證券公司共發行次級債4563億元,佔證券公司公司債發行總規模的34%,次級債已成為證券公司重要的流動性和資本補充工具。但目前僅限於非公開發行次級債券,且發行減記債等其他品種也缺乏明確依據,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管理規定》,適應市場多樣化需求,更好支持行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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