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觀察|防金融風險出“新招”!“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備受業界關注 專家熱議能做什麼、怎麼做?

財聯社(北京,記者 姜樊)訊,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金融新詞彙”層出不窮,其中,針對金融風險領域提出的“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已成為當前業界討論的熱點。

有業內人士對財聯社記者表示,今年我國面臨的金融風險依然較為嚴峻,因此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有利於實現風險的快速處置,達到降低處置成本、維護金融安全的目的。建立“金融穩定基金”亦是各國處置問題機構的普遍做法。

“健全金融風險處置機制,推動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是構建我國金融安全網的重要部分。”中國銀行高級研究員李佩珈認為,金融穩定保障基金解決了問題機構處置過程中的資金來源問題,既能夠最大限度保護相關債權人的利益,又能夠降低對公共部門和廣大納税人的潛在財務損失。同時,金融穩定保障基金能夠解決問題機構處置過程中所涉及的債權債務,有利於實現處置流程的程序化、市場化,將不良影響控制在儘可能小的範圍。

長城證券認為,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將有利於在風險暴露條件下穩定市場預期、防止出現非理性行為,從而維護整個金融系統的穩定。光大證券金融行業首席分析師王一峯亦表示,此類基金一般由公共部門管理,動用公共資金或行業資源對特定金融機構進行救助和處置,或用於應對重大金融風險事件。此類機制將進一步豐富風險處置資金來源並以制度化方式及時應對金融風險,降低市場對央行最後貸款人職能的依賴,防範道德風險。

實際上,央行金融穩定局局長孫天琦去年曾對“最後貸款人機制”的問題發表過研究文章。在題為《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以來關於最後貸款人機制的研究》一文中,孫天琦指出:“為降低對央行或公共資金直接處置風險的依賴,必須健全有序的金融風險處置機制,其核心是構建前瞻性的系統性風險判定機制和市場化風險處置機制。”

對於“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如何運行,有業內人士猜測,或將與當前的存款保險制度有所區別。

獨立經濟學家吳慶認為,“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將突破單一行業的限制來處置風險。單一行業的相關保障基金在處置一些重大金融風險時的能力相對有限,而“金融穩定保障基金”若能在機制上有所創新,意味着處置重大金融風險時的資源就會更多,防範風險的能力亦將有所提升。

李佩珈則預計,“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在部分中小銀行較為集中、潛在風險隱患較高的地區,可能由地方政府牽頭成立處置基金,用於當地金融風險的防範和處置,進一步壓實地方責任。

“金融穩定基金與我國已建立的存款保險基金既有聯繫也有區別。”李佩珈認為,“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或將有主要省級地方政府牽頭成立。同時,該保障基金主要用於地方問題機構的處置。而存款保險基金主要用於為儲户提供保障。

此外,曾剛表示,當前《金融穩定法》正在起草審議的過程中,“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或將是《金融穩定法》中配套的重要機制之一。而如何確保處置風險的成本最小化是這類保障基金需重點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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