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方科技獨董黃峯違法收警示函 親屬短線交易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8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166號)顯示,經查,黃峯擔任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千方科技”,002373.SZ)獨立董事期間,黃峯的父親黃志珂名下證券賬户分別於2021年10月15日買入公司股票,2021年10月18日賣出公司股票。
上述期間內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北京監管局決定對黃峯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黃峯應當吸取教訓,加強本人及親屬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範交易行為,杜絕再次發生此類違法行為。
千方科技官網顯示,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002373)創立於2000年,業務遍及全球150多個國家和地區。公司作為國內領先的行業數字化解決方案和大數據服務提供商,依託大數據、人工智能、雲邊端融合等創新優勢,構建開放協同的產業生態,賦能行業數字化治理與轉型。
黃峯:男,1970年生,法學學士,中國註冊會計師、註冊税務師,北注協專家管理人才。從事金融、財務審計工作多年。歷任中國銀行崇文區支行科長,北京京都會計師事務所部門經理、中瑞嶽華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合夥人。現任職於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兼任江蘇中南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上海中毅達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自2017年9月8日起任千方科技獨立董事,任期至2023年9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黃峯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2021〕166號
黃峯:
經查,你擔任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期間,你的父親黃志珂名下證券賬户分別於2021年10月15日買入公司股票,2021年10月18日賣出公司股票。
上述期間內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當吸取教訓,加強本人及親屬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範交易行為,杜絕再次發生此類違法行為。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