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滬深交易所發佈了《進一步規範股東信息披露核查的通知》,強調在股東信息披露核查過程中應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和重大性原則,並量化了重大性原則標準。就核查工作中,如何將通知要求與證監會前期發佈的《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2號》做好銜接適用問題,中國證券報記者6月24日獨家採訪了滬深交易所相關負責人。
滬深交易所相關負責人表示,在證監會指導下,近期滬深交易所發佈了IPO股東信息披露核查中應遵循的重大性原則標準,在堅持實質重於形式,切實防範利用上市利益輸送、違法違規“造富”的前提下,明確持股較少、不涉及違法違規“造富”等情形的,中介機構實事求是出具意見後,可不穿透核查,糾正中介機構在執行規則時的免責式、簡單化等不良傾向。
中介機構應當按照通知要求,對重大性原則標準以上的股東嚴格按規定履行核查程序,切實做到勤勉盡責。對重大性原則標準以下、可能涉及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不當入股等情形的,應當嚴格按照《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2號》等規定履行核查程序並及時報告。
滬深交易所負責人強調,監管部門在審核註冊過程中,將始終堅持刀刃向內、從嚴監管,發現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的,不論持股數量多少、比例高低,都將按照防範離職人員不當入股相關規定開展審核、複核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