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中國證券報】;
針對近期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抬頭的情況,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5月18日聯合發佈公告,要求會員機構不得開展虛擬貨幣交易兑換以及其他相關金融業務,堅決抵制虛擬貨幣相關非法金融活動,不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賬户和支付結算、宣傳展示等服務,同時提示社會公眾加強風險防範意識,不要參與虛擬貨幣相關交易炒作活動,謹防個人資金受損。
監管從未離場
2020年以來,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價格大幅波動,國內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氣有所抬頭。中國居民盲目跟風,通過境外交易所和場外交易商參與交易炒作,易產生較大損失。
近年來監管部門對虛擬貨幣領域的監管和整治從未停止。比如,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門發佈《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顯示,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2017年9月,在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框架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聯合發佈《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明確虛擬貨幣交易和代幣發行融資平台涉嫌非法發行證券、非法集資,指導各地集中取締173家平台,此後保持監管高壓態勢,累計清退38家境內新增平台。
提供虛擬貨幣交易涉嫌非法金融活動
監管部門早已明確,任何為中國居民提供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的個人或交易所均涉嫌開展非法金融活動。但不少個人或“交易所”仍鋌而走險,提供虛擬貨幣交易服務。
目前,我國明令禁止交易平台從事法幣與虛擬貨幣的兑換業務、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提供定價和信息中介等服務,按現行監管規定這一要求對境外交易所和場外交易商同樣適用。
對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而言,監管部門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虛擬貨幣交易兑換及相關業務,不得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支付結算服務。
除提供渠道以外,為虛擬貨幣交易所或場外交易商提供引流、客户識別以及信息展示,也都存在法律風險。按照《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規定》對非法集資協助人,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給予警告,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場外交易商的定義,業內人士表示,場外交易商類似於網貸機構,具有撮合功能,並且提供交易展示,其專門服務於身在境內但想要購買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投資者。“賣方在場外交易商發單,買方在此處進行購買。場外交易商的平台可能是網站,也可能是微信羣、QQ羣等。”
購買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
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自身價值根基比較脆弱,可以看作是一種非常不成熟的金融資產,其價格易受少數幾個虛擬貨幣巨鯨賬户以及監管和輿論影響且波動十分劇烈。比如,今年2月美國財政部長耶倫發聲質疑比特幣、馬斯克宣佈特斯拉不再支持比特幣交易後,比特幣價格均在短期內出現了較大跌幅。
尤其是火幣、幣安、OKEX交易平台等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服務器不停更換,監管部門的監管難度不斷加大。同時,部分互聯網企業、社交媒體賬號等為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宣傳營銷服務,為社會公眾參與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提供了便利,誘導社會公眾參與投機炒作,提升了互聯網輿論對虛擬貨幣行情的關注度。
據瞭解,虛擬貨幣場外交易商和大部分交易所不受監管,虛構交易、操縱價格、侵吞客户資金的情況時有發生。
目前,境內已經沒有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交易場所,“翻牆”在境外買比特幣沒有消費者保護措施,投資者受到損失只能自負。尤其是參與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個人和企業不被法律保護,交易合同屬於無效,投資者需自行承擔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