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14日訊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網站於10月9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30號)顯示,安徽省金興管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興管業”,873109)有以下違規事實:
金興管業於2019年1月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慶分行簽訂兩份《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共計借款1100萬元,借款期限1年。金興管業及實際控制人張文才以名下房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權為上述借款事項提供擔保。因金興管業及擔保人未能按期償還借款並履行擔保義務,交通銀行安慶分行對金興管業提起訴訟,訴訟標的1130萬元(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201.93%)。金興管業於2020年7月1日收到應訴通知書,於2020年9月7日對上述重大訴訟進行了補充披露。
金興管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構成信息披露違規。針對上述違規行為,時任董事長梁日梅、時任董事會秘書王斌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第三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全國股轉公司公司監管一部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並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1條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決定對金興管業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對時任董事長梁日梅、時任董事會秘書王斌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金興管業成立於2005年8月4日,註冊資本520萬人民幣,趙國才為法定代表人,張文才為實控人、大股東,持股比例90%,當事人梁日梅為董事長、總經理。公司於2018年12月14日在新三板掛牌,主辦券商為國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
金興管業2019年半年報顯示,梁日梅自2018年6月24日至今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任期至2021年4月8日;王斌自2018年4月9日至今任董事會秘書,任期至2021年4月8日。
金興管業於2020年9月7日發佈的《涉及訴訟公告》顯示,2019年1月7日,公司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慶分行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額900萬元整,借款期限 1 年。2019年1月7日,公司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慶分行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額200萬元整,借款期限1年。2018年1月10日,公司及張文才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慶分行簽訂《抵押合同》,擔保金額為1100萬,以公司及張文才持有的房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權為2018年1月10日至2021年1月10 日期間發生的貸款提供擔保,借款到期後,公司未償還上述借款,擔保人亦未履行擔保義務。公司於2020年7月7日收到安徽省安慶市大觀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執行裁定書,判決凍結被執行人安徽省金興管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文才、梁日梅銀行存款1130萬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的財產。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第四十七條規定:掛牌公司應當及時披露下列重大訴訟、仲裁:
(一)涉案金額超過200萬元,且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10%以上;
(二)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申請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第三條規定: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交易價格、投資者投資決策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下簡稱重大信息),並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1條規定: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對本業務規則1.4條規定的監管對象採取下列自律監管措施:
(一)要求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説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聘請中介機構對公司存在的問題進行核查並發表意見;
(三)約見談話;
(四)要求提交書面承諾;
(五)出具警示函;
(六)責令改正;
(七)暫不受理相關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或其相關人員出具的文件;
(八)暫停解除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證券賬户交易;
(十)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十一)其他自律監管措施。
監管對象應當積極配合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日常監管,在規定期限內回答問詢,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要求提交説明,或者披露相應的更正或補充公告。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全國股轉公司在辦理自律監管事項中,發現相關事項不屬於自律監管職責範圍的,應當依法移送有權處理單位。
以下為原文: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股轉系統公監函〔2020〕130號
關於對安徽省金興管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採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
當事人:
安徽省金興管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金興管業),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孔城鎮工業園。
梁日梅,女,1968年11月出生,時任公司董事長。
王斌,男,1967年8月出生,時任公司董事會秘書。
經查明,金興管業有以下違規事實:
你公司於2019年1月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慶分行(簡稱“交通銀行安慶分行”)簽訂兩份《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共計借款1,100萬元,借款期限1年。金興管業及實際控制人張文才以名下房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權為上述借款事項提供擔保。因金興管業及擔保人未能按期償還借款並履行擔保義務,交通銀行安慶分行對金興管業提起訴訟,訴訟標的1,130萬元(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201.93%)。金興管業於2020年7月1日收到應訴通知書,於2020年9月7日對上述重大訴訟進行了補充披露。
金興管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規則》)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構成信息披露違規。
針對上述違規行為,時任董事長梁日梅、時任董事會秘書王斌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違反了《信息披露規則》第三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1條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我司做出如下決定:
對金興管業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對時任董事長梁日梅、時任董事會秘書王斌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應當按照《信息披露規則》等業務規則,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信息披露真實、完整、準確、及時。特此告誡你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應當充分重視上述問題並吸取教訓,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否則,我司將進一步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給予紀律處分。
對於上述懲戒,我司將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掛牌公司應自收到本自律監管決定書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及時披露相應信息。
全國股轉公司公司監管一部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