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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應當具備什麼條件,哪些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

由 慕容亦凝 發佈於 財經

  有限責任公司中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轉讓股東應當向其他股東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熟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轉讓股權的同等條件。那麼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應當具備什麼條件,哪些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

  網友諮詢:

  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應當具備什麼條件,哪些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

  北京市凱鋭律師事務所周桃生律師解答:

  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與轉讓出資的股東必須同屬一家公司。

  2、必須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

  3、要在轉讓股東通知後一定期限內行使。

  《公司法》第72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北京市凱鋭律師事務所周桃生律師解析:

  在有限責任公司對外轉讓股權有關制度的設計時,為了保障處分股權的股東權利得到實現,我國公司法同時設置了同意權和優先購買權兩個相類似的權利。即意味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份時,首先要取得其他股東的同意;而取得同意後,在與他人確認價格等交易條件下還要再次通知其他股東,確認其是否要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

  所謂“同等條件”,按常理理解,應指與公司外受讓人受讓該股權同等的條件。“條件”通常包括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方面。通常,條件不宜分割。例如,股東如主張對擬轉讓股權的一部分行使優先購買權,應認為非同等條件。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是公司法為維護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而賦予股東的權利,但該規定是對公司內部行為的約束,不影響與股東外第三人之間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股東對外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只要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在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即應自成立時起生效。

從事律師法律顧問20多年,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善於處理複雜的企業和家庭經濟事務,對接受的案件效果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