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繼續股權轉讓的涉税知識分享。小編分享胡芳菲會計師的一個關於0元轉讓股權的問答,供大家參考。
問:
李四以30萬元投資居民企業佔比30?且實繳資本已全部到位,今年5月李四以0元轉讓被投資企業(居民企業、非上市公司)的全部股權給李四名下的A居民企業,今年9月被投資企業收到政府一筆補償款520萬元,截止到8月被投資企業虧損70萬元,被投資企業按比例轉給A企業的資金是否可以按收到的股息紅利符合免税條件?李四以0元轉給A公司有什麼風險?被投資企業轉回的資金應如何進行税務籌劃?
答:
中級會計師胡芳菲回答道:
對於李四以零元轉讓被投資企業的股份,要證明這個零元是合理的,否則税務局不認這個金額。
實務中確實有零元、1元轉讓股權的,這種轉讓方和被轉讓方的定價並不影響税務局對股權轉讓價格的認定。也就是説雙方可以按照0元、1元轉讓股權,但是税務會再認定一個轉讓價格作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税的計税依據。
其實0元轉讓股權,對於受讓方來説,並不一定是好事。
因為在受讓方轉讓股權的時候,其成本價格是零,如果受讓方是個人,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税管理辦法》第四條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税。那麼在受讓方轉讓給股權的時候能夠減除的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就非常低,將會導致產生的應納税所得額非常高,繼而繳納的個人所得税也多。
如果受讓方是企業,也是同樣的道理,在受讓方最終轉讓股權的時候能夠減除的股權原值為零,應納税所得額變高。
所以實務中一般如果被投資單位賬上的虧損的,建議平價轉讓。 平價轉讓,轉出一方繳納的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税為零,股權受讓方也有對應的股權原值,
在今後再股權轉讓時繳納的所得税相對來説低一些。
在今後再股權轉讓時繳納的所得税相對來説低一些。
截止2019年8月底被投資單位虧損70萬元,9月份收到一筆政府補償款520萬元,根據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財會〔2017〕15號)第九條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分情況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一)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確認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或衝減相關成本;
(二)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或衝減相關成本。
如果這筆補償款是用於補償企業已經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那麼會導致截止9月底企業累計盈利450萬元。
目前並沒有規定淨利潤中由於政府補助形成的部分不能分紅。因此,被投資企業按比例轉給A企業的資金可以按照收到的股息紅利所得徵税,符合免税條件,享受免税優惠。
以上專家回答不代表平台意見,僅供參考。
小編:根據《企業所得税法》第26條規定,對於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組織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税。至於“被投資企業轉回的資金應如何進行税務籌劃?”這個問題,由於提問者透露的信息量有限,缺乏明確的指向,想必胡會計師也難以回答。
原創:共享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