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復”推動失信懲戒向精細化發展

“信用修復後,我的生活重新步入正軌,接下來我將信守承諾,積極履行還款義務。”被執行人蘇某向法官誠懇地説道。

因貸款還款逾期,蘇某曾被銀行一紙訴狀告到江西南昌東湖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法院未發現蘇某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於是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導致蘇某在工作晉升、出差等多方面受到諸多限制。

得知江西高院出台了失信被執行人信用承諾和信用修復機制的實施意見,蘇某主動聯繫東湖法院,承諾配合法院執行,提交了信用修復申請。鑑於蘇某態度積極誠懇,法院在與銀行溝通後,決定暫停對蘇某適用信用懲戒,解除了蘇某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助力其“造血再生”。這起2020年9月完成的信用修復案件,成為東湖法院首例信用修復案例。

納入失信“黑名單”、限制高消費、司法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責任,近年來人民法院持續推進失信聯合懲戒,讓失信被執行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截至2020年年底,有751萬人次迫於懲戒壓力自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已成為信用中國建設的一大亮點。”

與此同時,人民法院採取一系列措施,暢通信用懲戒救濟渠道,探索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被執行人信用修復制度,推進失信信用懲戒向精準化、精細化發展,及時回應社會關切,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意見,要求細化信用懲戒分級機制,根據比例原則對不同程度的失信行為採取相應力度的懲戒措施;暢通信用懲戒救濟渠道,對於錯誤納入、未及時屏蔽、公佈信息不準等問題及時予以糾正;結合執行工作實際,探索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被執行人信用修復制度。隨後,浙江、江蘇、廣東、江西、寧夏、黑龍江等多地法院陸續出台措施,推進守信激勵和信用修復工作深入開展。

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要求各地法院依法嚴格採取失信名單和限制消費措施,既不能隨意擴大也不能違背法定程序適用。

“也就是説,人民法院適用這兩項措施時應該堅持‘嚴格依法、審慎適用’的原則,避免因擴大適用、隨意適用對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有關負責人指出。同時,意見明確各地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於決定納入失信名單或者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被執行人,可以給予其一至三個月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暫不發佈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費信息;期限屆滿,被執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再發布其信息並採取相應懲戒措施。

2020年,一場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對經濟社會生活帶來巨大沖擊。最高人民法院進一步完善失信名單和限制消費制度,要求各地法院精準採取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措施,將信用懲戒的着力點聚焦到打擊少數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等違法失信行為上來。明確對疫情防控重點企業、受疫情影響較大、暫時經營困難的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依法審慎採取懲戒措施,給予寬限期,及時採取信用修復措施,給企業一個喘息的機會,助力企業復工復產。

2021年3月,“兩高一部”會同證監會就如何凍結質押股票、上市公司如何準確披露股票被凍結情況、質權人如何申請自行變價等問題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推動人民法院和協助機關更好把握適用質押股票新型凍結方式。

“意見的出台,為減少執行工作對上市公司的不利影響,釋放凍結財產的經濟效能,維護和保障證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有關負責人表示。

《光明日報》( 2021年05月11日 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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