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註冊制改革和常態化退市的要求,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後監管工作,中國證監會於近日公佈《關於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後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一個有活力的資本市場,需要建立常態化退市機制,提高上市公司質量。過去,由於退市制度不完善,一些已經喪失持續經營能力的上市公司長期滯留資本市場,一些嚴重違法違規的公司沒有及時出清,嚴重製約了資本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的效率。迫切需要建立常態化退市制度,打破上市公司“鐵飯碗”,暢通資本市場出口,促進市場優勝劣汰,更好服務實體經濟。
隨着註冊制改革的深入推進,常態化退市機制得到了進一步完善,退市效率得到提升,退市公司數量呈現出快速增加的態勢。截至2021年底,退市板塊掛牌退市公司數量已由2013年的45家增長到83家。
然而,隨着退市公司數量的增長,部分制度安排已無法適應當前新的形勢。一是退市程序銜接不暢,公司從交易所摘牌後到退市板塊掛牌耗時較長;二是部分監管要求脱離實際,與退市公司生產經營現狀不匹配,監管針對性不強;三是風險防範與處置機制有待完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需要進一步加強。
針對這些問題,迫切需要按照註冊制改革的總體要求,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安排,保障常態化退市的順利實施。
在完善常態化退市機制過程中,對退市板塊及退市公司監管是退市制度全鏈條建設的重要一環,要落實證券法要求,為退市公司提供基礎轉讓服務,保障投資者交易權,支持有條件的退市公司規範發展。
作為監管部門還要強化退市公司監管適應性。應當看到,退市公司經營和規範水平普遍不高,存在良莠不齊、差異較大的特點,必須從實際情況出發,實施分類監管,匹配適度和差異化的監管要求,確保監管制度可執行、見實效。同時,退市公司監管也具有複雜性和系統性,需要強化各方協同配合,形成監管合力。
值得重視的是,完善常態化退市機制應注意促進風險收斂和逐步出清。一方面健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防止風險向不具備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擴散;另一方面引導質地較差的企業通過市場化途徑退出市場,促進風險徹底出清。(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彭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