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8月27日電 《中國證券報》27日刊發文章《升級監管“工具箱”新創業板構建精準有效監管體系》。文章稱,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兩年來,創業板註冊制新上市企業從首批18家增至350餘家。新創業板“隊伍”迅速擴容給監管帶來挑戰的同時,也推動深交所全力打造與註冊制相適應的創業板監管機制,努力塑造精準有效的自律監管體系。
(資料圖,新華社發)
(小標題)大幅提升年報審查效能
面對註冊制下上市公司家數快速增長等新情況,創業板升級監管“工具箱”,深化“科學監管、分類監管、專業監管、持續監管”,切實履行一線監管職責。
在科學監管方面,自主研發企業畫像系統,形成公司及相關主體畫像模塊、風險監測模塊、定期報告審查模塊及財務舞弊模塊全方位科技監管系統佈局。2021年年報共提示超1.7萬條異常信息,大幅提升年報審查效能。
在分類監管方面,深化“抓兩頭、帶中間”分類監管機制,定期開展上市公司風險情況摸排,從財務舞弊風險、經營風險、治理及運作風險、市場風險、退市風險五大維度出發,對風險早發現、早識別、早處置、早化解,對不同類別公司實施差異化監管安排。
在專業監管方面,創業板建立行業監管機制,鑽研行業特點,緊跟元宇宙、東數西算等熱點概念開展相關研究,着力建設懂行業、善監管的人才隊伍,不斷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落實分行業信息披露制度建設,強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責任意識。
在持續監管方面,立足上市審核、再融資及併購重組審核、日常信息披露全鏈條,問詢與檢查“兩手抓”,對上市公司業務開展情況、持續經營能力、公司治理水平、信息披露規範性等進行全方位持續跟蹤,對所發現問題進行定期覆盤與回溯,構建上市公司監管長效機制。
(小標題)“對症下藥”規範公司治理
創業板上市公司股權相對集中、投資者以散户為主,在部分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等“關鍵少數”缺乏誠信意識的情況下,上市公司出現治理內控失效、資金資產被不法佔用等問題。
註冊制實施以來,創業板以信息披露為核心履行一線監管職責,對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規範性問題發出關注問詢函件2700餘份,發出監管函430餘份,約談各類主體52次,督促公司真實、準確、完整、公平、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督促“關鍵少數”履行忠實勤勉職責,及時糾正和報告公司違法違規行為。
針對近年來頻繁上演的控制權爭奪情況,創業板進一步規範控制權認定標準,要求公司根據股權結構、董事的提名任免以及其他內部治理情況,客觀、審慎認定控制權歸屬,重點關注問詢公司及股東各方行為的合法合規性,充分提示控制權不穩定風險對公司日常經營影響。
(小標題)健全長效監管機制
兩年來,深交所以高質量規則體系建設為引領,健全與註冊制相適應的創業板長效監管機制。
深交所結合資本市場發展形勢和創業板改革需求,持續推進對自律監管規則體系的“廢改立釋”。一方面對自律監管規則“查缺補漏”,一方面精簡規則數量,並將不適應形勢發展、執行中存在障礙內容予以刪除。創業板現已形成以上市規則為核心,以規範運作指引、行業和專項業務信息披露指引等為主幹,以辦理指南為補充的三層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體系。
具體到監管對象上,深交所盯緊“關鍵少數”,壓實中介“看門人”職責,做到有的放矢。2022年1月深交所修訂併發布《紀律處分實施標準》,對財務造假、資金佔用等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打出“定期報告審查+專項監管問詢+現場檢查+紀律處分”組合拳;充分利用公開認定等紀律處分措施,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濫用控制地位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形成有效震懾。
數據顯示,註冊制實施以來,深交所合計對近210家次創業板上市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實施紀律處分,涉及責任人員590餘人次,對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出手。
同時,深交所進一步強化保薦機構持續督導責任,明確保薦機構在公司出現股價嚴重異常波動、日常經營面臨重大風險時的關注核查義務,以及對涉嫌造假、資金佔用等重大違規行為的現場核查義務。增加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財務顧問和主辦人對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履行持續督導義務的要求。註冊制改革以來,深交所對12家次中介機構、53名涉事從業人員予以紀律處分或發出監管函,壓嚴壓實中介機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