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昌校宇
“證監會從實際出發,初步建立了‘一個核心、兩個環節、三項市場化安排’的註冊制架構。”在10月15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中國證監會主席易會滿作關於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有關工作情況的報告時表示,“兩個環節”就是將審核註冊分為交易所審核和證監會註冊兩個環節,各有側重,相互銜接。
易會滿指出,交易所審核主要通過向發行人提出問題、發行人回答問題的方式來進行,督促發行人“講清楚”、中介機構“核清楚”,使投資者“看清楚”,就企業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向證監會報送審核意見。證監會在註冊環節對交易所審核質量及發行條件、信息披露的重要方面進行把關並監督。同時,綜合運用多要素校驗、現場督導、現場檢查、監管執法等多種方式,落實信息披露責任,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目前,已開展現場督導32次、現場檢查5次,對22家信息披露違規的發行人及中介機構、46名相關責任人員採取了監管措施。對信息披露存在嚴重問題的3家企業,或不予註冊,或由發行人主動撤回註冊申請。
中航證券首席經濟學家董忠雲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在原先的核準制發行流程中,發行人需要向證監會進行申報,證監會對發行申請文件進行審核,在作出核准發行的決定後,發行人可以發行股票。而在註冊制下,根據證監會發布的科創板和創業板股票發行註冊相關辦法,發行人首先需要向交易所申報,提交註冊申請文件,交易所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發行人申請進行審核,在同意發行上市後,需將審核意見、發行人註冊申請文件及相關審核資料報送證監會履行發行註冊程序,最後在證監會作出同意註冊的決定後,發行人可以發行股票。
董忠雲進一步解釋道,“在這一過程中,交易所審核和證監會註冊兩個環節各有側重。交易所主要通過向發行人提出審核問詢、發行人回答問題的方式開展審核工作,重點在於判斷髮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證監會環節的註冊程序則主要關注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內容有無遺漏,審核程序是否符合規定,以及發行人在發行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可以説,交易所更加註重對發行申請內容的審核,而證監會更加偏向對審核過程合規性的審查,但同時證監會也保留了對申請內容進行審核的權利,如證監會認為交易所對影響發行條件的重大事項未予關注或者交易所的審核意見依據明顯不充分的,可以退回交易所補充審核。”
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經濟研究部副部長劉向東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與核准制相比,‘兩個環節’的審核註冊機制有效銜接和延續了核准制的優點,通過審核環節的把關協調,形成督促和激勵機制引導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的質量,同時通過註冊環節提高上市公司融資效率,降低上市融資的門檻,通過對在審公司協調銜接安排,確保向註冊制過渡,同時確保註冊制各板塊審核標準尺度一致。”
《證券日報》記者統計發現,截至10月16日記者截稿,上交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系統自2019年3月18日正式上線運行以來,累計受理企業達464家。其中,已受理企業29家,已問詢企業116家,上市委會議通過企業20家、暫緩審議企業1家,提交註冊企業29家,註冊生效企業197家、不予註冊企業1家、終止註冊企業3家,中止及財報更新企業26家,審核終止企業42家;深交所創業板發行上市審核信息公開網站數據顯示,創業板註冊制共受理415家企業IPO申請,其中,已受理企業45家,已問詢企業119家,上市委會議通過企業25家、暫緩審議企業1家,提交註冊企業25家、註冊生效企業45家,審核中止企業152家,審核終止(撤回)企業3家。
綜合來看,截至10月16日,科創板上市公司共185家;創業板註冊制維度下上市公司38家,合計223家。
談及註冊制下的審核效率,董忠雲表示,與核准制下證監會獨立承擔股票發行的全部審核工作相比,註冊制下,審核權被“下放”到滬深交易所,有助於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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