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健全金融法治的決策部署,建立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央行會同會同發展改革委、司法部、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共同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
4月6日,央行在官網發佈了《草案》具體內容,並公開徵求意見。
維護金融穩定,為什麼需要立法?
我國金融穩定缺乏跨部門統籌安排,重要問題缺少制度規範
紅星新聞記者梳理發現,《草案》共有六章四十八條,分為總則、金融風險防範、金融風險化解、金融風險處置、法律責任和附則。適用範圍包括境外金融機構、境外金融基礎設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均參照適用本法。
那麼,在我國已形成《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基礎法律為統領的多層次金融法律體系的背景之下,為什麼還需要為維護金融穩定進一步立法?
就此,央行在“草案起草説明”中指出,我國金融法治建設仍然存在不足,如在金融穩定方面,尚缺乏整體設計和跨行業跨部門的統籌安排,相關條款分散於多部金融法律法規中,規定過於原則,一些重要問題還缺乏制度規範。
因此,央行方面表示,有必要專門制定《金融穩定法》,加強金融穩定法律制度的頂層設計和統籌協調,充分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
上述“起草説明”中還表示,金融穩定立法,有助於為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
▲央行官網截圖
“金融風險的突發性、外溢性、複雜性、關聯性強,一旦發生傳染蔓延將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造成破壞性影響。”央行表示,當前面對錯綜複雜的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有必要制度先行、未雨綢繆,建立權威高效的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和處置機制,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央行還指出,黨的十九大將防範化解重大風險作為三大攻堅戰之一,近些年來,各部門、各地區協作聯動,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果,長期積累的風險點得到有效處置,金融風險整體收斂、總體可控,金融穩定基礎更加牢靠。
因此,央行認為,當下有必要總結攻堅戰的有益經驗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為法律層面的長效制度。同時,針對金融風險防控工作中仍然存在的短板弱項,通過制定《金融穩定法》,進一步壓實各方責任,加強風險防範和早期糾正,建立市場化、法治化的處置機制,明確處置資金來源和使用安排,完善處置措施工具,強化責任追究。
金融穩定工作,由誰來維護?
從中央到地方到行業機構,分工明確
《草案》明確,本次立法的目的在於,為健全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和處置機制,壓實各方責任,完善處置措施,落實處置資源,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法。
而金融穩定的長期目標,則在於維護金融穩定的目標是保障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金融基礎設施持續發揮關鍵功能,不斷提高金融體系抵禦風險和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防止單體局部風險演化為系統性全局性風險,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在維護金融穩定工作的指導原則上,《草案》明確,應當堅持強化金融風險源頭管控,將金融活動全面納入監管,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處置金融風險,公平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防範道德風險。
維護金融穩定的工作,具體到國家乃至地方政府,具體該由誰來負責?《草案》中明確,主要由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國務院金融委)統籌金融穩定和改革發展,指揮開展重大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和處置工作,重大事項按程序報批。
同時,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辦公室承擔日常工作,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金融風險防範化解處置責任,落實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議定事項。
至於地方政府的職責,《草案》表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或者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的要求履行本行政區域內金融風險防範化解處置職責,維護社會穩定,依法打擊轄區內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
此外,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和行業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也需要依法履行職責,發揮市場化、法治化處置平台作用。
立法如何防範系統金融風險?
建立跨境處置合作,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
《草案》的制定,旨在建立健全高效權威、協調有力的金融穩定工作機制,進一步壓實金融機構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主體責任,地方政府屬地責任和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
同時,《草案》還要求加強金融風險防範和早期糾正,實現風險早發現、早干預;建立市場化、法治化處置機制,明確處置資金來源和使用安排,完善處置措施工具,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強化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以進一步築牢金融安全網,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目標如何才能實現?在准入門檻設立上,《草案》中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設立金融機構,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金融業務活動。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審慎合規經營,在批准的業務和區域範圍內開展活動。
另一方面,《草案》要求,金融機構應建立合理的股權架構,加強公司治理和內控機制建設,防範大股東操縱和內部人控制。金融機構的股東不得虛假出資、循環注資、抽逃資本,不得違規佔用金融機構資金。金融機構的實際控制人不得以股權代持、隱匿關聯交易等方式掩蓋實際控制權。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明確,國家將建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由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統籌管理,作為應對重大金融風險的後備資金。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由向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等主體籌集的資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組成。必要時,中國人民銀行再貸款等公共資金可用於為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提供流動性支持,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應當以處置所得、收益和行業收費等償還。
同時,《草案》中提到,將建立重大金融風險處置機制,與境外監管部門開展信息共享和監管合作。
《草案》提出,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負責認定風險外溢性強、波及範圍廣、影響程度深、可能嚴重危害金融穩定的重大金融風險,統籌指揮開展應急處置。情況特別緊急、必須臨機處置的,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應按程序請示報告後依法採取必要措施。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按照對等、互利的原則,與境外監管部門開展信息共享和監管合作,及時、有效處置跨境金融風險,防範風險跨境傳染。
對於違法違規行為,《草案》要求強化責任追究。明確對導致金融風險發生、蔓延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問責,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規定金融機構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在金融風險形成和處置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及其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公職人員的失職瀆職行為,依法給予處理處分,構成濫用職權、翫忽職守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悉,下一步,央行也將會同有關部門,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吸收社會各界反饋的意見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金融穩定法》草案,按照立法程序配合立法機關高質量推進後續工作,推動《金融穩定法》早日出台。
紅星新聞記者 張炎良 楊雨奇 北京報道
編輯 柴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