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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宇通訊一實控人時桂清收監管函 買賣股票信披違規

由 戚國慶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1日訊 深交所網站今日公佈《關於對廣東通宇通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時桂清的監管函》(公司部監管函〔2021〕第213號)。

  時桂清作為廣東通宇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宇通訊”,002792.SZ)持股5%以上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之一,於2017年9月至11月借用、控制姜金鎖證券賬户通過大宗交易買入公司股票合計187.4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83%;2019年5月至12月,時桂清通過集合競價和大宗交易將上述公司股票全部賣出。

  在借用、控制姜金鎖證券賬户買入、持有和賣出公司股票期間,時桂清未配合公司披露實際持有股票的變動情況,導致公司2017年9月至2019年12月期間披露的定期報告中,股東持股情況與實際不符。2019年5月至8月,時桂清通過姜金鎖證券賬户以集中競價方式減持公司股票,未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涉及的股份數量為19.5萬股,金額為471.50萬元。

  深交所表示,時桂清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3條、第3.1.8條,《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1.3條、第3.8.1條、第4.1.2條和《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請時桂清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同時,深交所提醒時桂清:上市公司股東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和《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規定,誠實守信,規範運作,認真、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020年年度報告顯示,吳中林、時桂清為通宇通訊實際控制人,二人系夫妻關係,吳中林擔任公司董事長,時桂清擔任公司總經理。吳中林為中國國籍,時桂清為澳大利亞國籍。

  此外,就上述違規行為,廣東證監局於2021年11月19日公佈《關於對SHI GUI QING(時桂清)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廣東證監局表示,時桂清在借用、控制姜金鎖證券賬户買入、持有和賣出通宇通訊股票期間存在三項違規行為,一是未配合上市公司披露其持有通宇通訊股份發生變化的情況,二是未向上市公司告知其與姜金鎖的一致行動關係,導致上市公司相關定期報告披露不準確,三是未預先披露減持通宇通訊股份計劃。

  廣東證監局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等規定,決定對時桂清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相關法規: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3條: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告知上市公司已發生或者擬發生的重大事件,並嚴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3.1.8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股東買賣本公司股份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和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1.3條: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股票上市規則》、本指引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自覺接受本所和其他相關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3.8.1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在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前,應當知悉《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股票上市規則》、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中關於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短線交易等禁止行為的規定,不得進行違法違規的交易。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1.2條:上市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嚴格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時報告和公告其收購及股份權益變動等信息,並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廣東通宇通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時桂清的監管函

  公司部監管函〔2021〕第213號

  時桂清:

  根據廣東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117號)顯示,你作為廣東通宇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之一,於2017年9月至11月借用、控制姜金鎖證券賬户通過大宗交易買入公司股票合計187.4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83%;2019年5月至12月,你通過集合競價和大宗交易將上述公司股票全部賣出。

  在借用、控制姜金鎖證券賬户買入、持有和賣出公司股票期間,你未配合公司披露實際持有股票的變動情況,導致公司2017年9月至2019年12月期間披露的定期報告中,股東持股情況與實際不符。2019年5月至8月,你通過姜金鎖證券賬户以集中競價方式減持公司股票,未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涉及的股份數量為19.5萬股,金額為471.50萬元。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3條、第3.1.8條,《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1.3條、第3.8.1條、第4.1.2條和《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請你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同時,提醒你:上市公司股東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本所《股票上市規則》和《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規定,誠實守信,規範運作,認真、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函告

  深圳證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