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抵港人士於第19或20天須再接受強制檢測

(抗擊新冠肺炎)外國抵港人士於第19或20天須再接受強制檢測

中新社香港12月18日電 香港特區政府18日公佈,將引用《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規例》)(第599J章),就《規例》下的強制檢測公告刊憲,要求於12月2日或之後到港人士,須於到港後的第19或20天再次接受核酸檢測,以及早識別輸入個案。

根據強制檢測公告,任何年滿6歲或以上,在今年12月2日或之後到達香港,並根據《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第3條發出的檢疫令實行檢疫的人士,須在到達香港後的第19或20天再次進行檢測。該人士到達香港後的第19或20天是由到達當天作第一天起計。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表示,根據世界衞生組織的指引,病毒潛伏期可長達14天,因此現時從外地到港人士須於指定地點接受強制檢疫14天。從中國內地以外地區抵港的人士,除了到埗後須接受檢測外,在檢疫期的第12天亦須進行檢測。過往亦有個案透過檢疫第12天進行的檢測確診。為了及早識別輸入個案,以達到外防輸入的目標,特區政府在參考專家意見後,將規定從中國以外地區抵港並已完成14天檢疫的人士,在抵港後第19或20天須再次接受檢測,以確保即使在病毒潛伏期超過檢疫期的非常罕有情況下,仍可通過強制檢測找到漏網之魚。

發言人表示,特區政府會嚴肅跟進相關人士有否遵從檢測公告。任何相關人士如未有遵從檢測公告即屬犯罪,可處定額罰款5000港元,並會收到強制檢測令,要求該人士於指明期間內接受檢測。不遵從強制檢測令即屬犯罪,並可處第四級罰款(25000港元)及監禁6個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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