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信辦:企業無論在哪上市,必須確保國家網絡安全

據人民日報消息,國務院新聞辦公室8月24日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介紹《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情況,並回應了重要數據出境監管、《條例》對外貿以及境外上市計劃的影響等問題。

關於《條例》對外貿以及境外上市計劃有何影響的問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副主任盛榮華強調,堅持對外開放政策是我們國家的一項基本國策,《條例》並不是針對外貿以及境外上市而出台的,《條例》是圍繞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維護網絡安全。

“長期以來,我們積極支持網信企業依法依規融資發展。”盛榮華表示,無論是哪種類型的企業,無論在哪裏上市,兩條是必須符合的:一是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二是必須確保國家的網絡安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的安全等,“符合這兩條就不受影響,不符合這兩條就一定會受影響。”

針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中的重要數據出境監管問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絡安全協調局局長孫蔚敏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37條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孫蔚敏介紹,今年以來,新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涉及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出境制度作出了延續性規定。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31條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40條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和處理個人信息達到國家網信部門規定數量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存儲在境內。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組織的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網信部門規定可以不進行安全評估的,從其規定”。

據瞭解,《條例》共六章51條,主要包括六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明確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範圍和保護工作的原則目標。二是明確了監督管理體制。三是完善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認定機制。四是明確了運營者的責任義務。五是明確了保障和促進措施。六是明確了各方面的法律責任。

編輯 趙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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