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高管密集變陣

保險業高管密集變陣

今年以來董事長及總經理雙變更的保險公司一覽(截至8月22日) 

  今年以來,多家保險公司雙雙更換董事長、總經理,既有臨到退休時的新老交替,亦有股權更迭後的連帶調整,還有業績敗北後的一拍兩散。 

  保險業高管密集變陣,其實是監管部門不斷創新公司治理監管方式和手段,提升公司治理的能力和水平的成效體現。即通過“放開前端,管住後端”,引導保險公司完善用人標準、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鐵打的公司,流動的資本,流水的高管”是保險業當下的真實寫照。繼四個月前董事長任職資質獲批後,國元農險近日又拿到新任總經理的任職批覆。這已是今年以來第7家董事長、總經理雙雙更換的保險公司。 

  上海證券報記者統計發現,今年以來至少有23家保險公司變更董事長,有24家保險公司變更總經理。這其中,既有臨到退休時的新老交替,亦有股權更迭後的連帶調整,還有業績敗北後的一拍兩散。 

  保險業高管密集變陣的背後,是銀保監會不斷創新公司治理監管方式和手段後的成效初顯。在“放管服”理念之下,監管對於保險高管任職資格流程一再“簡政放權”,但考量評價維度更加多元全面,即通過“放開前端,管住後端”,來引導保險公司完善用人標準、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一二把手雙變更 

  8月20日,銀保監會官網發佈行政許可信息,程斌獲批擔任國元農險總經理。程斌由內部晉升,是國元農險元老級人物。頗受外界關注的是,就在4個月前,這家安徽首家法人財險公司剛剛更換過董事長,來自人保系統的蔡皖伶走馬上任。 

  記者梳理監管批文發現,包括國元農險在內,今年以來同時更換董事長、總經理的保險公司共有7家,其他6家分別是:中荷人壽、太平洋人壽、人保財險、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利安人壽、安盛天平財險。 

  除此之外,僅更替董事長或總經理一方的保險公司,包括:崑崙健康險、中銀三星人壽、富邦財險、中遠海運財險自保、太平洋安信農險、瑞華健康險、廣東能源財險自保、大地財險、太平再保險等33家,業務範圍覆蓋財險、農險、壽險、健康險、自保和再保險,公司屬性涵蓋國資、民營、合資、外資(獨資)。 

  一位履新數月的保險公司總經理坦言,和往年高管變更多集中在新開業公司所不同的是,今年變更董事長、總經理的保險公司多是成立多年的老牌保險公司。 

  四大換帥原因 

  這也導致今年換帥的原因和往年略有不同。多位業內高管分析認為,這輪保險公司高管更迭的背後,有以下四大原因: 

  一是股東變更帶來的連鎖反應。各類資本在過去數年間的持續湧入,帶動了一批保險職業經理人的成長。但由於一些中小保險公司股東期望不理性,個別股東背景紛亂複雜,各方對保險牌照的期望差異顯著,從而導致保險公司治理結構重大轉變,部分股東缺乏對保險行業的理解和認識,從而選擇退出保險業,繼而引發高管層大批變動。 

  二是股東方調整架構,重新派駐新的管理層。比如,受平安集團內部人事調整影響,原平安健康險董事長楊錚調任平安人壽,原平安產險副總經理朱友剛接棒出任平安健康險董事長。 

  三是高管到齡退休的自然更替,以及集團人事換屆的延續。伴隨保險業成長起來的一批最早的職業經理人,漸漸達到退休年齡。以人保集團為例,因為集團管理層的變動,牽一髮而動全身,人保財險、人保健康險、人保養老險等多家子公司年內變更董事長或總經理。 

  四是公司進入重要階段或者遇到新的困難或挑戰時,臨危受命。比如,前述提及的國元農險已於去年10月啓動IPO,在業內人士看來,年內一把手、二把手雙變更,或體現了公司推動上市進程的決心。當然,也有多家保費規模一直沒有太大起色的中小保險公司,寄望於通過更換掌門人來走出困境。 

  在行業轉型升級的大環境下,對於這些履新不久的保險公司高管而言,代理人增速放緩、保費增長失速、行業增長遭遇瓶頸等行業發展老問題,需要他們迎難而上。如何理解深化行業轉型、服務實體經濟、科技賦能等更宏大命題下保險業的走向,同時考驗着他們。 

  變陣背後的“放管服” 

  在“放管服”理念之下,監管部門對於保險公司高管任職資格一再放寬。今年1月印發的《關於深化銀行業保險業“放管服”改革 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中明確,從2月1日起,取消銀行業保險業董事、監事(保險業)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試。 

  緊接着,6月下發的《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將部分職位由任職資格審批改為報告管理;已取得任職資格核准的高管人員,在任職中斷時間未滿1年的情況下,如果擬兼任、轉任、調任職務對經濟及金融從業年限的要求、對任職經歷的要求以及對專業資格的要求均不高於原職務,可在全國範圍內同類保險公司擔任同級或下級機構職務,不再需要重新核准,只需按規定報告;臨時負責人臨時負責長時限從3個月延長至6個月,還可以在期限內更換一次臨時負責人。 

  “這些要求的放寬,非常人性化。”一位財險公司高管對記者説,比如,原來的規定中,臨時負責人最長履職期限是3個月,現在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顯然是考慮到了保險公司實際情況,某些高管崗位的確存在選聘難度大、流程長等現實難題。 

  對於“取消高管任職資格考試,同時顯著減少任職資格審批,會否導致保險公司高管准入門檻實質性降低”的擔憂,多位業內人士表示,這樣的擔憂或許是多餘的。 

  首先,“放管服”並不是“一放了之”“只放不管”,而是放開前端,管住後端,放管結合。比如,在取消資格考試的同時,對於保險公司高管的任職資格要求並沒有降低,不符合條件的一樣不得錄用。 

  其次,考量評價維度更加多元,並壓實機構主體責任,來引導保險公司完善用人標準、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有業內人士透露稱,某保險公司高管任職申請上報已有數月、至今未獲批,主要原因或與該機構投訴量等指標居高不下有一定關係。 

  與此同時,為了提升高管的履職質效,銀保監會還發布了《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評價辦法(試行)》,突出董事監事個人應當承擔的職責,並明確了監事會對董事監事履職評價工作承擔最終責任。該辦法已於7月1日起施行。 

  記者 黃蕾 編輯 陳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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