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税費 緩繳期限延長半年
封面新聞記者 滕晗
2月28日,國家税務總局、財政部發布公告,對此前規定的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費政策,緩繳期限繼續延長6個月。
公告稱,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在依法辦理納税申報後,製造業中型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公告規定的各項税費金額的50%,製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公告規定的全部税費,延緩的期限為6個月。延緩期限屆滿,納税人應依法繳納相應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費。
公告解釋,本公告所稱制造業中型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製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4億元以下(不含4億元)的企業。製造業小微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製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的企業。銷售額是指應徵增值税銷售額,包括納税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税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税差額徵税政策的,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
公告表示,前款所稱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年銷售額按以下方式確定,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銷售額確定。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2022年1月1日及以後成立的企業,按照實際申報期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公告指出,延緩繳納的税費包括所屬期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繳納)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繳納)的企業所得税、個人所得税、國內增值税、國內消費税及附徵的城市維護建設税、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以及向税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税費。對於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繳納入庫的所屬期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費,企業可自願選擇申請辦理退税(費)並享受緩繳政策。
此外,公告表示,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緩繳企業所得税政策的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在辦理2021年度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年度申報時,產生的應補税款與2021年第四季度已緩繳的税款一併延後繳納入庫,產生的應退税款由納税人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公告強調,納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騙取享受緩繳税費政策的,税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此外,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製造業中小微企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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