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了,《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決定》(以下簡稱《准入決定》)和《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金控辦法》)兩大重磅文件同日公佈!金控公司准入門檻、股東資質條件、資金來源和運用、資本充足性要求、股權結構等關鍵環節一一得到明確!中國政府網9月13日消息,國務院日前印發《准入決定》。
圖片來源:中國政府網
《准入決定》從註冊資本、補充資本能力、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對金融控股公司提出明確的准入要求。依據《准入決定》,中國人民銀行9月13日正式發佈《金控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金控辦法》正式落地
《金控辦法》細化了《准入決定》中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的條件和程序,進一步明確了監管範圍和監管主體——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監管,金融管理部門依法按照金融監管職責分工對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實施監管。
圖片來源:中國人民銀行
《金控辦法》對股東資質條件、資金來源和運用、資本充足性要求、股權結構、公司治理、關聯交易、風險管理體系和風險“防火牆”制度等關鍵環節,提出了監管要求。
適用範圍:
符合三種情形的金控公司納入監管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表示,《金控辦法》將符合以下情形的金融控股公司納入監管:一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境內非金融企業、自然人以及經認可的法人;二是實質控制兩類或兩類以上金融機構;三是實質控制的金融機構的總資產或受託管理資產達到一定規模,或者按照宏觀審慎監管要求需要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對於金融機構跨業投資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團,參照《金控辦法》確定監管政策標準,具體規則另行制定。
在設立程序方面,該負責人介紹,對於已具備設立情形且擬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應當在《金控辦法》實施之日起12個月內,向人民銀行提出申請。《金控辦法》實施後,擬實質控制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設立情形的,也應當向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獲批准的金融控股公司,憑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控股公司許可證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名稱中應當包含“金融控股”字樣。
規範股東和資本管理:
對股東資質提出要求
對於如何規範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東和資本管理,這位負責人稱,一是在核心主業、公司治理、財務狀況、股權結構、風險管理等方面,對股東資質提出要求,並對主要股東、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連續盈利等提出差異化要求。二是投資資金來源應依法合規,監管部門對其實施穿透管理。三是設定負面清單,明確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東從事的行為。四是建立資本充足性監管制度,金融控股集團的資本應當與其資產規模和風險水平相適應。
對股權結構方面,《金控辦法》要求,一是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權結構應當簡明、清晰、可穿透,法人層級合理,與自身資本規模、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水平相適應,其所控股機構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二是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不得再成為其他類型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但金融機構控股與自身同類型的或者屬於業務延伸的金融機構並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可的除外。三是在《金控辦法》實施前已存在的、但股權結構不符合要求的企業集團,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可後,在過渡期內降低組織架構複雜程度,簡化法人層級。
在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方面,《金控辦法》要求,一是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參與所控股機構的法人治理,不得干預所控股機構的獨立自主經營。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實施備案管理。二是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在並表基礎上建立健全全面風險管理體系,覆蓋所控股機構和各類風險。三是建立健全集團風險隔離機制,規範發揮協同效應,注重客户信息保護。四是加強關聯交易管理,集團相關關聯交易應依法合規、遵循市場原則。
設置過渡期:把握好節奏和時機
已具備設立情形且擬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機構,應當在《金控辦法》正式實施後的12個月內向人民銀行提出設立申請,經批准後,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其中,在股權結構等方面未達到監管要求的機構,應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整改計劃。人民銀行將合理設置過渡期,把握好節奏和時機,引導存量企業有序調整,平穩實施。
有利於促進各類機構有序競爭
上述央行負責人認為,總體看,《金控辦法》對金融機構、非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的影響正面。由股權架構清晰、風險隔離機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為金融機構控股股東,有助於整合金融資源,提升經營穩健性和競爭力。從長期看,《金控辦法》的出台有利於促進各類機構有序競爭、良性發展,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來源:中國證券報(ID:xhszz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