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認股人可以抽回股本嗎? | 股份公司
繳納股本 VS 抽回股本
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那麼,發起人、認股人在繳納股本後,可以擅自抽回嗎?
目 錄
一、股份公司股本返還案例再現
二、律師解讀為何認股人無權抽回股本
三、律師關於發起人、認股人股本返還的分析與建議
一、股份公司股本返還案例再現
認購股份經甄別,登記在蔡某某名下
石獅寬某滕某針織品經銷站系集體所有制企業,法定代表人為蔡某某,後於2006年甄別為石獅市騰某紡織輔料有限公司,負責人為蔡某某。石獅某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開始募集招股時,石獅寬某滕某針織品經銷站就以自己名義向石獅某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籌委會認購首期法人股1萬股,股金為16800元,並由其法定代表人蔡某某領取相關股權證,股權證號碼為13151-13160。石獅某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結構進行調整和甄別後,1997年其內部職工股委託福建證券交易中心進行集中託管並重新進行登記,石獅寬某滕某針織品經銷站購買的1萬股法人股份確認甄別登記在蔡某某名下並由福建證券交易中心進行股份託管。蔡某某已經實際領取中旅公司1997年及1998年的公司分紅。
蔡某某認為公司募股違法,要求返還“股金”
蔡某某認為,石獅某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籌委會發出《福建省石獅某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招股通函》,向社會法人定向募集股份。該募股行為存在違法行為,募集後,公司沒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創辦成立,更沒有召開創立大會;其承諾上市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未能實現,所募集股金並未按招股通函説明的募資用途使用,招股目的不能實現。實際上石獅某某旅行社是為募集社會資金上市公開發行股票,其佔有資金後沒有向股民披露任何開支信息及企業經營信息,長期佔用蔡某某等人資金十幾年,蔡某某等實際不享有股東權利。故訴至法院,要求相關主體立即歸還“股金”及利息。
蔡某某系股東,法院判令不得抽回股本
法院認為,蔡某某的訴訟請求能否成立,關鍵問題在於蔡某某是否為公司的股東,以及該股東身份的取得是否合法。雖然蔡某某不是公司的內部職工,且公司也將其股份登記為內部職工股,但是從蔡某某提供的內部職工股股份確認書以及公司提供的股東名冊等材料可以確認,蔡某某持有的公司1萬股內部職工股,系從石獅寬某滕某針織品經銷站處甄別得來的,對該事實蔡某某也不持異議。公司將石獅寬某滕某針織品經銷站持有的法人股甄別給作為其法定代表人的蔡某某個人,並委託福建證券交易中心將登記在蔡某某名下的1萬股股份進行股份託管的做法並無不當,同時,石獅某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社會法人股甄別工作及股權結構調整已得到福建省人民政府的確認,在蔡某某已領取1997年及1998年中旅公司的分紅,實際享有公司股東權利情況下,無權要求退回認繳的股金。
[案例來源]
一審:石獅市人民法院(2014)獅民初字第2680號
二審: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泉民終字第687號
二、律師解讀為何認股人無權抽回股本
本案涉及發起人、認股人是否有權抽回股本的法律問題。
1、發起人、認股人不得擅自抽回股本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只有發起人和其他認股人全部、足額繳納了股款、交付了抵作股款的出資以後,公司才能成立,否則公司不能成立。如果允許發起人、認股人抽回股本,實際上就等於發起人、認股人並未繳納或者並未足額繳納其認購的股份,這將會對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並危及社會交易的安全。
2、本案原告成為公司股東,無權收回股本
本案中公司將石獅寬某滕某針織品經銷站持有的法人股甄別給作為其法定代表人的蔡某某個人,並在1997年10月22日委託福建證券交易中心將登記在蔡某某名下的1萬股股份進行股份託管蔡某某已領取1997年及1998年中旅公司的分紅,實際享有公司股東權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一條“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後,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的規定,本案蔡某某無權要求退回認繳的股金。
三、律師關於發起人、認股人股本返還的分析與建議
股份公司募集成立後,其發起人、認股人可以要求抽回股本嗎?答案是否定的。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認股人在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以後,又抽回其股本,必然是股東有虛假出資的公司,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那麼,哪些情況下,發起人、認股人可以“抽回”股本呢?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下列三種情況下,發起人、認股人可以“抽回”已繳納的股本:
1、股份未按期募足;
2、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
3、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
因此,發起人、認股人不得擅自抽回股本。如果發起人、認股人需要收回其投資,則可以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後,依法轉讓其所持有的股份,而不能退股。
附: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九十一條 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後,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