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1日訊 證監會網站昨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 12號)顯示,杭州聯絡互動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絡互動”,002280.SZ)存在未及時披露股東所持公司大額股份被凍結情況,亦未在2019年三季報中如實披露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經查明,聯絡互動、何志濤、俞竣華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因與深圳遠致富海二號投資企業(有限合夥)之間的合同糾紛,聯絡互動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何志濤所持23.53%股份先後分三次被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司法凍結:2019年9月9日,第一筆4900萬股被凍結,凍結期限自2019年9月9日至2022年9月8日;2019年10月17日,第二筆80.96萬股被凍結,凍結期限自2019年10月17日至2022年10月16日;2019年10月18日,第三筆4.63億股被凍結,凍結期限自2019年10月18日至2022年10月17日。
2019年9月10日,何志濤、俞竣華知悉第一筆股份凍結情況,因未達到臨時公告標準,聯絡互動未對此進行披露。2019年10月21日,何志濤、俞竣華知悉第二筆及第三筆股份凍結情況,並意識到凍結比例已達到5%的臨時公告標準。何志濤要求暫時不對股份凍結情況進行披露。2019年10月25日,聯絡互動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報告,其中未披露股份凍結情況。遲至2019年12月3日,聯絡互動發佈《關於控股股東股份被凍結的公告》,對何志濤上述三筆股份司法凍結進行了補充披露。
上述違法事實,有公司公告、法院裁定書、股份凍結相關資料、談話筆錄等證據證明。
證監會指出,聯絡互動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十四項的規定,及時披露股東所持公司大額股份被凍結情況,亦未在2019年三季報中如實披露上述情況。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十二項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此外,對聯絡互動的上述違法行為,董事長兼總經理何志濤、時任董事會秘書俞竣華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何志濤作為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決定並授意不披露股份凍結情況,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的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根據聯絡互動、何志濤、俞竣華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證監會浙江監管局決定:
一、對聯絡互動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二、對何志濤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其中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10萬元,作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罰款30萬元;
三、對俞竣華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聯絡互動(A股上市公司,證券代碼002280)成立於2007年,前身為北京數字天域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是一家專注於雙向跨境電商、傳媒、智能硬件及金融的集團化互聯網科技企業。
10月15日,聯絡互動發佈2020年前三季度業績預告顯示,公司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預計虧損9000萬元-1.10億元,比上年同期下降526.37%-621.11%。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聯絡互動2018年度、2019年度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淨利潤均為負值,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公司股票自2020年6月29日起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特別處理,股票簡稱由“聯絡互動”變更為“*ST 聯絡”。
此外,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若聯絡互動2020年度經審計的淨利潤繼續為負值,公司股票自2020年年度報告披露之日起暫停上市。
相關法規:
《證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以下為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 12號
當事人:杭州聯絡互動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絡互動”),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
何志濤,男,1982年2月出生,聯絡互動董事長兼總經理、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住址:湖南省郴州市汝城縣。
俞竣華,男,1972年10月出生,時任聯絡互動董事會秘書,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聯絡互動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因與深圳遠致富海二號投資企業(有限合夥)之間的合同糾紛,聯絡互動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何志濤所持23.53%股份先後分三次被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司法凍結:2019年9月9日,第一筆4,900萬股被凍結,凍結期限自2019年9月9日至2022年9月8日;2019年10月17日,第二筆80.96萬股被凍結,凍結期限自2019年10月17日至2022年10月16日;2019年10月18日,第三筆46,254.64萬股被凍結,凍結期限自2019年10月18日至2022年10月17日。
2019年9月10日,何志濤、俞竣華知悉第一筆股份凍結情況,因未達到臨時公告標準,聯絡互動未對此進行披露。2019年10月21日,何志濤、俞竣華知悉第二筆及第三筆股份凍結情況,並意識到凍結比例已達到5%的臨時公告標準。何志濤要求暫時不對股份凍結情況進行披露。2019年10月25日,聯絡互動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報告,其中未披露股份凍結情況。遲至2019年12月3日,聯絡互動發佈《關於控股股東股份被凍結的公告》,對何志濤上述三筆股份司法凍結進行了補充披露。
上述違法事實,有公司公告、法院裁定書、股份凍結相關資料、談話筆錄等證據證明。
聯絡互動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十四項的規定,及時披露股東所持公司大額股份被凍結情況,亦未在2019年三季報中如實披露上述情況。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十二項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對聯絡互動的上述違法行為,董事長兼總經理何志濤、時任董事會秘書俞竣華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何志濤作為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決定並授意不披露股份凍結情況,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的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聯絡互動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二、對何志濤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其中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10萬元,作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罰款30萬元;
三、對俞竣華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
2020年10月16日